第一,增减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都是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和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水平有所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计算偏差和遗漏,加之部分工程设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设计工作粗糙马虎、考虑不周,初步设计简化或方案讨论审核不严,等等。施工图纸本身就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使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际不符,造成工程量变更。
第二,变更有关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是按照施工图纸或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常因当前市场供应材料的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是与建设单位的期望效果相差较大,建设单位要求变更有关工程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再者,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新规范、新技术、新材料、项目结算规定、节能减排、抗震设防、人防等方而的政策调整,也会造成结构或材料与原设计的施工图纸有所变化,从而造成工程的变更。
第三,增减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在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资金的筹措情况和规划的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项目的功能需要,也会增减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比如增建变配电房、水泵房、污水处理池、项目周边绿化、场地道路等附属工程,从而变更工程价款。
第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的附加和不可预见工作。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未能准确预见施工现场条件、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项目建设的环境条件等,例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土方工程中遇见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项目所在地居民权利的诉讼与阻扰;政府主管部门办事效率与行为不端的影响;项目相关现场管理人员的个人违规行为的出现,等等,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在处理这些具体问题时都会需要额外费用或时间,即增加额外的工作内容与工作量,从而也会发生索赔或工程变更。
第五,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例如图纸交付、决策延误、付款延迟、三通一平耽搁等)引起施工中断和功效降低,或者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到货时间推迟,以及其他承包商的配合问题引起的施工中断,造成施工工期、施工方案、施工顺序等方而的调整,也会发生工程索赔或工程变更。
第六,通货因素始终存在,市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不可避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区域和时间因素的影响,而且经济发展(GDP)时刻在波动,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永远存在而导致物价经常变化,项目材料价格的风险预测所需的基础资料永远不够完备,业主和承包商对于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预测水平经常会出现较大偏差,因而施工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较少采用价格风险包干(对小型项目可以,大型项目实施不了),而多采用主要材料价格动态调整的方式。随着市场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合同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也会相应调整,从而导致工程的变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要经济和物价波动,无论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方式,项目建设的工程变更无法避免,只是控制程度不同而己。
第七,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变更的存在。建设项目的特点是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项目建设造价的组成成分复杂而繁多,既包括项目可研费、项目建设审扎匕及验收规费、三通一平费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费、设备器具费等,也包括勘察设计、监理费、工程保险、项目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是一级控制一级的关系,加之合同履约、建设政策、建筑市场等的不确性,使得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第八,我国目前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也会导致工程变更的发生。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内外因素较多,客观上是由于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审批时有意减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争取项目通过的可能性;二是尽量降低在缴纳项目审批立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中的各种规费;三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再以工程变更的形式提高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即目前社会上所说的“钓鱼工程”来获取国家更大的项目资金。
第九,项目业主、监理、设计各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工程变更频发的潜在因素。部分承包单位则是利用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有意虚报高估工程量或价格来调增工程造价,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者串通一气、相互共谋,利用工程变更来赚取高额或非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