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搜集证据?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哪些政策支持?》中很多网友提到拖欠工资找不到人,不知道如何申诉等问题,这次将农民工政策详细说明一次,希望能帮到大家!或者在索取工资途径上有所启发!
首先我们应该想到的是《劳动法》,具体条文不详述了,参见前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2、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3、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国务院决定对各省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一是要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
二是要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并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所有很多抱怨拿不到工资的同志们,看到上述国家政策不知道又有何感想?是抱怨政府不管事还是该抱怨自己想错了办法呢?
再重申一次:公司已经拖欠了超过三个月的工资已经构成为违法,如果员工要提起劳动仲裁,那怎么搜集证据呢?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友的证明、以前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交易记录、与老板的电话录音等。
农名工作为弱势群体应该相信政府,相信政策,遇到劳资矛盾以协商为主,拿起政策当理论武器,与分包企业协商,与总承包企业沟通,再不成就申请劳动仲裁,尽量团结工友成功率大些,尽快落实工资发放时间。
从人性角度上讲,过上几年的账基本就无望了,证据一失效,政策法律也帮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