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稽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并负责省管工程项目标后稽查的具体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自身履行招标文件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变更、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职等现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包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分包,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设单位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
(二)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分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依法实施了招标;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工程款(预付款)的支付情况。
(四)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或擅自变更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的自查情况,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应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不重复、全覆盖的原则,每月抽取10%的比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
第八条 标后稽查可采取听取有关汇报,查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标后稽查时应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标后稽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
第九条 标后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工作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县市区标后稽查工作的层级指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对各市、州标后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标后稽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视情节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标后稽查工作实施定期汇总上报和通报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1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标后稽查开展情况上报省厅,对于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实施行政处罚、上报不良行为等)予以上报;每个季度应将本地区标后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集中汇总并填写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州标后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开展本地区的标后稽查工作。对于标后稽查工作开展不力、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不到位、稽查的情况和数据上报不及时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标后稽查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稽查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稽查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