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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9〕1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第1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二)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程承接范围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增设投标门槛。

(三)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将沿线绿化工程(房建区、中央隔离带除外)、供电设施等划分至土建工程标段;房建区(服务区、收费站等)绿化工程划分至房建工程标段;消防工程土建部分划分至土建工程标段,消防工程其它部分划分至机电工程标段;通信管道预埋工程划分至机电工程标段;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和中央分隔带绿化工程划分至路面工程标段。

监理标段划分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标段,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         

隧道、桥梁试验检测(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桩基检测、荷载试验等)、特殊边坡监控、竣(交)工试验检测等可根据实施主体等具体情况,另行招标。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应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项目施工招标同时有多个同类标段招标的,原则上应采用分类随机的方式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

(五)招标人可自行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但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对应批复预算(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不得超过对应批复概算)。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以规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价下限(理论成本价),以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影响评标基准价计算。可以采取以最高投标限价随机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来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六)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七)公路工程施工(含施工总承包)招标,一般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或者建设里程小于5公里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不含大桥、长隧道及以上)等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70%,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九)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省厅下发的有关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事项:1.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严格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2.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省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我省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并应占总评分的1%~8%。其中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2~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3~5%;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

(十)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按我省有关规定加强投标承诺主要人员的监管。

二、加强招标投标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标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

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招标工程类别及其标段划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招标监督机构联系方式等。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还应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三)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三、全面实行进场交易

  (一)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行政区划和管理权限,进入相应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及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全部在网上完成,满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透明化和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

(一)招标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用系统”,网址为http://glxy.mot.gov.cn/)和“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网址为http://218.76.40.80:9000/hnxyfw/)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未记录在全国信用系统或省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认定。

  (二)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当满足法定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在专业分工范围内,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同专业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的,按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资审委员会)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采用综合评分(估)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四)在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中,要进一步细化各评分因素,缩小主观评分分值的取值范围,减少评委自由裁量权,规范评委打分行为。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五)招标人应当按要求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有异议或投诉的,异议及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体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条件,不得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当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的各类投诉。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及责令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虚假、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对项目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中及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由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调整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信用档案,报相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招标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另从其规定。

(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成本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鼓励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投标人,不应要求递交图纸押金。

七、其他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和省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与本通知结合使用。

(二)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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