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其中:
(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采用综合评估法Ⅰ时,应当将信用评价分值列入投标资格条件,列入资格条件的信用评价分值原则上不低于60分。
(三)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15000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监理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第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五)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信用评价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监理大纲评审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招标人可以将合理化建议纳入监理大纲评审。合理化建议是指投标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以及采纳这些建议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控制管理产生的效益等情况的说明。采用综合评估法Ⅰ评标的,不要求投标人编制监理大纲。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评审包括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信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以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等。现场答辩是指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答辩。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评标的,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优秀总监荣誉和现场答辩,以及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可以不纳入项目监理机构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 用于项目监理机构评审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纳入项目监理机构信誉评审。
纳入评审的表彰和奖励应当明确工程类别和数量。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第十九条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其中:
(一)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
(二)没有在监工程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但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以下简称: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按全省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的平均值计取。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其中:
(一)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二)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计取。发生了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三)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同时,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照项目监理机构得分、监理大纲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2 月 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