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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机制构建与行动路径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机制构建与行动路径


一、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产教融合共同体协同机制构建


协同治理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制定公共政策或开展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相互作用的主体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构建目标引领、协同合作、利益协调、制度保障的运行机制,裨益于其职能充分发挥和整体高效运行。


(一)目标引领机制


目标设定是组织管理的关键步骤,产教融合共同体之所以能高效运转,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主体的协作,主要得益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共同目标的制定。以此目标为引领,多元行动主体更加明确各自权责和义务,坚持平等合作、资源整合、互惠共赢的原则,协同推进校企双元育人。目标引领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导向作用,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目标为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明了方向,突显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和价值取向,避免因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具理性占据主导地位而陷入目标偏离的窘境;二是凝聚作用,促使利益相关方凝聚在一起,在合作、对话、协调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以及对长时间追求共同利益的理解;三是激励作用,共同目标作为最有力且最具激励性的因素,能够充分激发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自主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体意识和活力,推动其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二)协同合作机制


产教融合共同体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协同互动、合作共治构建的多中心治理网络,其协同合作机制的建构有利于破解产教合而难融的困境,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结构供需平衡的最优化。整合、嵌入和共享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协同合作的重要表征。一是整合,整合是整体性治理的核心思想,强调通过整体性整合解决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碎片化问题。不同层级、不同主体、不同职能之间的有效协调和整合,使得共同体内部多元利益主体相互依赖、资源共享,从而提高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效能。二是嵌入,行动者并非“原子化”个体,也不能脱离外在社会环境而行动,而是始终嵌入在其当下所处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构成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异质行动主体不仅嵌入到直接互动的共同体内部网络结构中,也嵌入到外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之中。三是共享,共享旨在使个体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政府、学校、企业、科研机构之间通过平等对话共享资本、技术、知识、信息等,实现产业与教育的资源共享,从而构建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环境。


(三)利益协调机制


马克思认为,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动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健全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构和调整使之趋于秩序化是产教融合共同体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产教融合共同体中异质行动主体的利益协调实质上是一个利益转译的过程,首先要明确强制通行点,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简称OPP)是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各行动者通过解决问题可以获得利益并使其达到目标的必经之点,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人类行动者和信息、技术、资源等非人类行动者共同建构的合作网络联盟,各利益主体需解决影响利益获得的关键问题,实现以共同目标为导向的主体联结,这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其次是利益赋予,利益赋予(interessement)是关键行动者根据行动者的目标赋予其相应的利益,是关键行动者使其他行动者接受其在行动者网络中的角色和利益界定的阶段。对于产教融合共同体而言,利益赋予有助于明晰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和权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征召和动员使利益相关方嵌入到共同体网络中,引导其在利益冲突、博弈、协调和交融中自主建构平等对话、共同治理、集体决策的产教合作联盟。


(四)制度保障机制


政策源流是加强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源流之一。当前,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风向标,党和政府更加重视职业教育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推进产教融合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从政策发文数量来看,自2017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将产教融合确定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开发的整体性制度,此后政策发布的频率越来越高,既有《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2023)等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文件,也有《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019)、《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2020)、《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2023)等专门性文件,为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实践提供具体指南和办法。从政策文本内容来看,“命运共同体”“校企利益共同体”“产教融合共同体”“市域产教联合体”等,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或组织形态培育的高度重视。从政策发文主体来看,多部门联合发文的趋势更加明显,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劳动部、化工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政府和相关部委的支持形成了产教融合发展的政策合力。


二、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行动路径


针对产教融合“合而不融”“融而不深”等碎片化困境,应在明晰治理框架和协同机制的基础上,从树立共同愿景、增强主体间协作、提高数字化治理能力、健全制度保障体系等提出高质量建设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有效路径。


(一)树立共同愿景


共同愿景不是理念,甚至不是重要的理念。相反,它是人们内心的愿力,一种由深刻难忘的影响力所产生的愿力。应树立在整合和凝聚个体愿景基础上的共同愿景,增强共同体凝聚力和创造力。一是形成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内生性力量,应不断增强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利益主体在观念、心理、精神、情感、利益等层面的认同,激发其参与校企协同育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自觉,使其充分感知价值感和归属感,自主嵌入到多主体利益联结的协同治理网络。二是激励个人愿景,共同愿景是建立在个人愿景基础上的具有较高层次的目标,“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会听其自己的意志,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学校、企业等主体因组织性质、职能、角色不同而目标各异,须激励异质行动主体开发个人愿景,才能切实发挥共同愿景的效力。三是开展对话交流。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通过语言或非语言符号进行交流的活动,遵循一定的规范,通过对话达到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达到理解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应建立畅达的沟通交流渠道,使多元行动者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实现成员之间的利益“转译”,建立服务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术人才这一共同体成员从内心接受并愿意全心全意努力实现的共同愿景。


(二)增强主体间协作


萨特指出,主体间性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人与另一作为自为存在的人的相互联系与和平共存”。产教融合共同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多元利益主体关系的联结,需要增强主体间协作,既包括利益主体内部的协作,也包括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一是明晰各利益主体权责。虽然政策强调“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要职责清晰、同向发力”,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权责界限不清导致校企协同育人成效不显著的案例,须明晰各行动主体在产教融合利益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厘清其权利和义务,各司其职,这是加强主体间协作的前提。二是加强跨界合作。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打破了封闭的企业与学校各自运作的“围城”,跨越了分割工作与学习的各自孤立的“界限”,跨越了经济与教育各自定位的“藩篱”。应树立跨界共治理念,打破传统严格的组织边界和职能划分,促使多元异质行动主体在共建共享共治中实现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协同合作。三是构建共生关系。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政府、学校、企业、行业、教师、学生等共生单元构成的有机系统,应积极创设和谐的共生环境,基于一定的集体行动规则,加强异质行动主体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的利益联结,在相互依存、相互调适、协同共治、互惠互利中建立多主体联动的共生伙伴关系。


(三)提高数字化治理能力


数字化是推动职业教育转型、重构职业教育生态的核心力量。《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2020)指出,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数字化赋能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既是技术推动教育变迁的结果,也是政府、企业、学校多主体协作变革的内生动力。提高产教融合共同体数字化治理能力,实现数字技术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树立数字治理意识,“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应树立数字治理意识,深刻认识技术变革给教育领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广泛应用到校企“双元”育人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推动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制度、评价等变革,切实提高产教融合共同体数字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共建信息共享数据库,当前校企资源共享在广度、深度、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困境,应利用大数据构建产教融合信息化平台,将教育资源、企业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有机整合在一起,引导各利益主体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数据联通,从而提升信息流的价值和运用效率,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三是建立完善数字监测评价机制,应建构科学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吸纳政府、学校、企业、教师、学生等各利益相关者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诊断性、形成性和终结性的动态评价,对产教融合共同体数字化治理成效进行检验和评估。


(四)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强化制度建设是规范共同体成员主体行为,实现产教融合共同体自主发展和平稳运行的关键。一是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前所述,产教融合共同体制度建设虽已取得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为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保驾护航。但政策多以宏观调控为主,缺乏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应从微观层面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政策具体如何落实、如何操作、如何执行,从而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机制。效能指向“做正确的事”和“以相同的投入做更多的事”,强调效果、效益、目标实现程度与能力并重。产教融合共同体效能直接影响产教融合目标的达成度,应从运行机制、共建共享、人才培养、服务发展、特色创新等多维度建构科学合理的效能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产教融合建设水平和质量做出价值判断。三是健全“组合式”激励支持体系。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节选自《教育学术月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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