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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建设单位负首责!由总包垫付;总包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垫付!

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022年3月3日,广东省韶关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

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重点内容如下:

1、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

编者注:天津、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黄冈、湖北荆州、珠海横琴新区等多地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要求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部分地区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详情查看:施工单位不得与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

根据《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近5年来,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从19.2%持续增加至26.4%。没有法律制度兜底,越来越多超龄农民工会面临维权困境。

加强工人用工年龄管理,本意是为了安全施工、规范管理。现实中农民工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如何依法灵活合理用工,是摆在建企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安徽的这份文件给出了更加柔和的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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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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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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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2〕4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有效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实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三)人工费分账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20%凡人工费分账制度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罚款等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对违反代发制度的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推行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垫付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记录不良信用,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规定事项,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对违反维权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二、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级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分级制定范围

1.县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2.市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3.省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以上,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二)严格惩戒措施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列入名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三)规范列入程序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信访等情况,提出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和基本事实,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在受理和处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陈述、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告知其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须载明列入事实、认定依据、惩戒措施、限制移出期限及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市、县(市、区)在列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列入程序另行规定。

(四)建立限制移出制度

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从列入之日起计算,限制移出期为半年。限制移出期内未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列入部门给予移出,并由列入部门出具移出凭证,并进行公布。自限制移出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延长为1年。  

三、强化源头管控

(一)严格建设资金审核。对新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资金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再核发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且支付的进度款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严格垫资建设管控。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违反约定的,记录不良信用。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

(四)严格实行工程担保。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五)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必须依据《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总承包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书面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其变更信息同步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公开。

(六)严格质量保证金管理。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在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相应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压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加强研判,统筹调度,靠前指挥,及时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见效。多措并举,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二)制定细则。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管理、重点工程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印发本地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分类细化具体指标,制定行政处理、处罚操作标准,压实推进责任,明确保障措施。各市实施细则于2022年7月底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三)完善系统。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信用管理系统,在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增设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功能,及时记录、归集、共享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完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库设立、权限配备、信息共享、事项查询等功能开发工作。

(四)加强督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管理、重点工程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用好信用惩戒,严格规范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厅将适时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督查,对领导重视不够、制度落实不力、推进力度不大、欠薪欠款频发高发等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

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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