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10月9日,绍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严格执行“限地价、竞配建”政策、实行“双备案”制度、分期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实行“双备案”制度,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镜湖新区)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实行“双备案”制度,须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新开盘项目价格备案须综合考虑同区域内其他类似房源价格或“地价 成本”等因素,加推盘项目价格备案不得高于首次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
严格分期销售管理,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必须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此外,该市要求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区域内房地产市场调控,尤其是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区域,实行“一周一分析、一月一评价”,进一步研究出台有效管控措施,做到精准施策。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的区域,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徐 州�
9月30日,徐州市印发《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加强商品住房土地精准供应、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强化装修行为及装修价格监管,落实房地产金融政策,继续坚持商品住房限制交易政策,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落实房地产金融政策。加强住房金融审慎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应强化自我约束,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监测,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严防消费贷和其他贷款违规用于购房。加强窗口指导,强化利率自律机制作用,做好对首付比例等自律约定执行情况的管理,对恶性竞争行为予以自律约束和惩戒,维护房贷市场秩序。
继续坚持商品住房限制交易政策。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或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或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未满6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银 川�
9月29日,银川市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到要加大土地供应量,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加大住房保障供应力度,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协调发布机制。
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按照《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进度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房源,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上调价格。取消允许房地产企业“正负零”预售和有关住宅项目可提前预售的相关政策;执行银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规范全市商品房住宅预售行为。
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主城区重点区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联动土地出让政策,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非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居民家庭在银川市辖区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在市辖三区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的居民家庭,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转让。
�唐 山�
9月27日,唐山市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市将加大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政策,坚决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以排号摇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形式登记预订。取得预售许可后认购的,除直系亲属外,实际购买人必须与认购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更名手续。与此同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消息,不得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不得通过虚假手段助推房价上涨。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严格执行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服务,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对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服务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唐山市中心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