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62号)于2015年底到期,省政府已宣布此办法失效,需修改重新颁布。普通国省道作为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为适应公路建设新形势和满足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亟需出台《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来规范指导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
二、起草《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过程
根据厅工作安排,2016年初,我处即着手进行《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准备工作。2016年5月草拟了《管理办法》,并书面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二级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的意见。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逐条逐款的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该文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厅发文。
三、起草《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2号)、《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交财发〔2009〕782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我省出台的关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拟定。
本《管理办法》共9章3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就出台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建设原则及相关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为职责,共3条,就责任主体、机构设置、各级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前期工作管理,共4条,就规划、审批、计划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项目设计,共8条,就设计深度、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进行了明确;第五章为项目实施,共5条,就项目招投标、建设模式、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项目监督、安全生产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第六章为项目资金管理,共5条,就项目资金筹措、补助标准、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第七章为项目验收,共2条,就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进行了明确;第八章为项目监管与评估,共4条,就项目的监管与评估等进行了明确;第九章为附则,共2条,就非普通国省道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四、重点条文解释
(一)《管理办法》第九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报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市州交通运输局不得将普通国省道设计审批权限再下放给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门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普通国省道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计统〔2017〕12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湘政法审函〔2018〕123号)等文件要求和结合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将普通国省道技术复杂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调整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
(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普通国省道建设应根据周边路网和项目属地划分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必要的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应按相关规划和规定设置车辆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依据: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交路政〔2016〕13号)和《关于专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治超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湘交纪要〔2015〕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先审批、后实施”,概算调整“先审计、后调概。”
依据: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要求,设计变更要严格执行相应变更程序,“先审批、后实施”主要是预防虚假变更,隐蔽工程事后变更等一些不规范变更。概算调整应先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共同确认后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查。
(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针对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发现的问题,各市州应及时整改。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除扣减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外,还将停止该市州辖区所有普通国省道项目申报、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依据:结合我省普通国省道工作实际和治超工作先进经验,增设对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督促整改措施,以利于省厅对项目实施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