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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 月1日执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 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502号)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要求,我局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及参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在初稿形成后,按照有关程序征求向市属有关部门、各镇街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采纳司法局意见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 月1日执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部包括总则、约定与实施、争议处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实施原则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的合同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资料、计量计价原则、过程结算实施程序、价款支付、争议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说明,旨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价款过程结算,确保施工过程中尽早化解价款纠纷,竣工后尽快完成竣工结算,有效化解结算难的问题。

本办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管措施及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各方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强调:

(一)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项目不适应本办法。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未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鼓励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还需遵守《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评审及价款支付管理规程(暂行)》等政府有关结算、过程结算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规程。

(二)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约定

本办法第七条虽列明了五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的方法,但仅供参考,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原则约定具体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对提交、复核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施工结算报告时限的约定

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包含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施工结算报告的时限及发包人核对、复核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施工结算报告的时限等内容。若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执行。

(四)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理解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同于工程进度款文件,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程序、约定的期限对经确认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的确认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都明确说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中第二点也列明“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五)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发承包双方已有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

发承包双方若没有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则仍需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能以没有施工过程结算报告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对暂定结算意见的理解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结算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在其情况下,为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不因意见不一致而中断,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算意见的处理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实施。


政策解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附件: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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