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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欠薪清偿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欠薪清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欠薪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务工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第四条施工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不得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新开工程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现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项目,除立即停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因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未清偿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或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未清偿到位的,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第九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依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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