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 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五)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事宜;
(六)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七)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等。
第八条 归口业务司(含科技标准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 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提出项目计划内容;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主持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负责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四)与科技标准司共同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主持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五)组织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部常务会审查时负责汇报标准编制过程及技术内容;
(六)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
(七)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向科技标准司移交标准归档文件材料;
(八)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九)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交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汇总、审核、报批后,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标准科学研究,跟踪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进展,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
(二)在项目技术管理中,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提出管理建议;
(三)对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负责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的筹备工作;
(五)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归口业务司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六)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七)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八)负责评估项目审查机制及专家工作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其他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为项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司,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的职责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十四条 归口业务司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见附2),科技标准司经筛选、查重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若归口业务司对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科技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用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10项以上项目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改。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以上项目的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 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额度,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工作范围和难度、已有工作基础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作周期为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批稿止,一般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确定后,科技标准司以部办公厅函的形式下达开展项目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口业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返回。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或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归口业务司可提出项目计划调整申请,由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二十七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8)。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和环境基准研究成果,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质量标准草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第三十条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第三十一条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家以上的供应商。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三十三条 工作周期为2年或3年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14个月或18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三十六条 归口业务司对通过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并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标准,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面向社会公众及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至2个月,重大标准可以多次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若征求意见结束后18个月未发布的,需重新征求意见。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归口业务司组织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见附9),送科技标准司办理。
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10),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 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九条 科技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并就标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标准实施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二条 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重新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通过部长专题会审查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报批材料转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提请部常务会审查。归口业务司向部常务会汇报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过程,科技标准司汇报技术审查意见。
通过部常务会审查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由科技标准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四十三条 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重新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起草发布公告,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影响重大的标准,归口业务司应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
第四十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送质检总局会签、编号后公布。其他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公布。
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的姓名。 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环境保护标准”栏目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四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发布稿交付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联系项目负责人对标准发布稿进行校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出版工作。
第九章 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归口业务司应将标准归档文件材料(见附11)移交科技标准司。
第四十七条 标准正式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标准司申请办理标准工作证书,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致。经归口业务司核准人员名单后,由科技标准司向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人员发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申请工作证书的标准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章 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四十八条 宣传教育司是标准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业务司应配合宣传教育司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开展标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对于重大标准的制修订,应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标准培训,以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要求、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使用单位等进行培训。确有需要的,归口业务司可单独组织标准培训。
标准培训内容及教材由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编写,并由归口业务司及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进行授课讲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科技标准司每半年就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终止其项目计划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列入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标准项目:
(一)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开展工作又未及时向归口业务司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在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环节未通过再次审查的。
有前款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标准项目经费。
第五十二条 标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标准发布后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其他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归口业务司、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相关审查专家等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环境保护部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