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根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