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建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签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订《住建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住建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我局最终办理工程决算,保障我局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施工单位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相关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一)承包人依据业主“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或合同约定实际核实工程量的工作。
(二)承包人根据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应办理工程签证。
(三)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不予签证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流程
(一)工程签证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根据相关变更事项向项目监理提出。同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签证依据,返工重做的应有现场实体照片。
(二)项目监理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及时签认)、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然后提交施工单位复核。
(三)工程监管科室逐级复核,科室负责人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和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局项目办对“工程变更签证单”的书面依据及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规定及市场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局班子会(或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留存、登记后发还承包人。
三、工程签证的确认
(一)项目监管科室项目负责承包人签证变更的施工、检查质量并审查“工程签证”中所列的施工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办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工作量,审查“工程签证”的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程量由监管科室、项目办、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确认,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或市场报价后由项目办审核。局分管领导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单”的批准。工程签证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
(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四)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返工重做的)并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并附图;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五)所有的签证必须事件完成必须在14天内完成办理,14天内审核完成(如期限内不提出视为放弃,未提出审核异议视为认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六)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2.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七)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的事件,工程签证可请示后事后按正常程序办理,但必须由建设单位现场人员签字。
(八)经审核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