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第四款提出: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揽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明确质量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近年来,伴随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工程的目标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承上启下而又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对于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改革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工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达到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作为依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而质量则是勘察设计工作的生命线。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立足江苏实际,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优秀项目激励作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作为勘察设计实力较强的省份,勘察设计行业队伍规模、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存在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同质化低价竞争普遍等问题,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过程
2022年3月,省住建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省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单位赴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强立法的协调性,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制度开展起草工作,确保法制统一,上下衔接贯通。二是与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规范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创优。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确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鼓励勘察设计创新创优。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应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三)规范资质资格管理。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四)规范勘察设计发承包。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五)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六)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