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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内代建发〔202124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8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内代建发〔202124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及申报工作且无法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项目部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附件1),要求承包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承包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

 

(二)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但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合理理由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回复并重新确定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发包人确认期满后,承包人仍未能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

 

(三)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次数超过两次的。

 

第三条 单方面办理结算的原则

 

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自行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经自治区代建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是发包人办理最终支付的依据。

 

第四条 发包人单方面办理结算的程序

 

(一)发包人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工作会议,要求各方将所保存的现有竣工结算资料(如设计、计量、验收等)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监理公司。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附件2),告知承包人,发包人已启动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程序。

 

(三)发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附件3),通知启动单方面办理结算程序,由监理单位根据现有的工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内代建发〔202124号)规定的结算程序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四)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报发包人审定。

 

第五条 关于文件的送达

 

(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和发给工程承包人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1.直接送达。由监理单位将上述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附件4)上签收。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政快件或挂号方式邮寄给承包人。邮寄送达应附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承包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达。

 

(二)文件送达工作由监理单位协助发包人完成。送达回执或其它送达证明资料应作为结算资料的一部分报发包人保存。

 

(三)最终结算价的公示。经自治区代建中心确认的结算价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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