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248-2022。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全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以下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意见稿,
先睹为快
01
总则
1.0.1 为统一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保证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02
术语
2.0.1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指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合格意见的消防设计文件;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指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意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消防设计文件,或者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规定可以不用技术审查的由设计单位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
2.0.2 消防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fire protection
建筑工程实体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等方面的特性总和。具体是指,所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隐蔽工程、施工工艺符合要求,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调试,系统功能和运行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2.0.3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在此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消防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消防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消防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5 进场复验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6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7 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相关分部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建筑工程整体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建筑构造、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核对,核查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所进行的活动。
2.0.8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自愿性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9 热烟测试 hot smoke test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试验火源产生定量的烟气,形成真实火灾条件下的热烟扩散模式,对防排烟系统的工作效果、可靠性及联动性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2.0.10 耐火窗 un-insulated fire window without automaic-closing
开启扇无自动关闭功能但在规定条件下具有耐火完整性的窗。
2.0.11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fire inspection in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工程参建单位参加,对单位工程的消防质量,以及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的活动。
2.0.12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site assessment i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产品标准、消防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并出具评定结论的活动。
2.0.13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03
基本规定
3.1 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3.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内容、组织和程序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3.1.2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包含消防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工艺规程、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3.1.3 施工现场消防质量管理的检查和记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并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进行记录。
3.1.4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1.5 监理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履行本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1.6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3.1.7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单等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改动消防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按有关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确需改动消防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原设计经过审图机构技术审查合格的,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3.1.8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消防施工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3.1.9 施工单位应对涉及消防施工质量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实际操作培训。
3.1.10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材料、半成品、产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按本规范、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4 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调试应符合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调试记录应完整。
5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重要工序。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1.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有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1.1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2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划分
3.2.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隐蔽工程。
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宜参考表3.2.2制定。
表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2.3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及系统等进行划分,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3.2.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2.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对于表3.2.2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2.6 涉及消防的各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其他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同步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其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验收或检验。
3.2.7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规范或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3.1 对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使用。
3.3.2 对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核查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验收标准的要求。
3.3.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应查验下列资料和有效期:
1 对于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查验其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岀具的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
2 对于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和岀厂检验的,应查验其产品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岀具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
3 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其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岀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致同意并会签后方可使用。
4 对于设计选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应查验其产品岀厂合格证(或质保书)、采购合同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岀具的含耐火极限或燃烧性能测试项目的型式检验报告。
5 本规范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有复验要求的,应提供有关复验报告。进场复验为见证取样检验的,应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3.3.4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一致性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铭牌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2 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等信息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3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其表面应有CCC认证标识。实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消防产品,其表面明显部位应有身份信息标志。
4 产品包装应完好,无受雨淋或破坏现象;无包装的产品表面涂层应完整,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配件的零件附件应齐全。
5 设备组件外露接口应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应完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应无损伤,设备的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
6 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应完整,铭牌标志应清晰、安装牢固、方向正确。
3.3.5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对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功能进行抽样复验。其中,对于表A.0.1规定的种类和检验项目,应当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表A.0.1没有规定,但设计文件有要求或对质量有异议的其他消防产品,也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3.6 对于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其检验结果中仍有不合格时,该批次判定为不合格;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应做好退场记录。
3.4 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消防查验
3.4.1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同时执行本规范和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专业验收规范的技术要求。
表3.4.1 涉及消防的主要专业验收规范
3.4.2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的功能。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4.3 涉及消防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均应完整。
3.4.4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消防安全的检测、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4.5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等。
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使用说明书,以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4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5 子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的验收记录。
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热烟测试报告。
8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3.4.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查验结论为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施工内容,并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施工内容的确认书。
2 有关参建单位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并按照表B.0.6进行记录。
3 实体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施工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报告,设计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6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消防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包括有关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实体检验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热烟测试报告等。
7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5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5.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3.5.2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按照表B.0.2填写进场验收报审表,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确认,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3.5.3 涉及消防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并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0.3和B.0.4的要求记录。
3.5.4 涉及消防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并按本规范附录表B.0.5记录。
3.5.5 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应参加,并按本规范附录表B.0.6记录。
3.5.6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且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按照本规范附录表B.0.7~B.0.8填写记录,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3.5.7 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其工作组织程序除应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2 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消防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消防施工质量,对消防施工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4 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5 参与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6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记录和报告。有条件的,还可以委托其提前介入,排查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消防质量隐患。
3.5.8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对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全数查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量化指标要求的内容,本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测量数值没有误差要求的,其值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应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3.5.9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可以在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和其他专业工程验收同步实施。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6 消防施工质量资料管理
3.6.1 消防施工质量资料应与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6.2 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核查下列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B.0.7~B.0.10记录,并单独组卷:
1 建筑工程基础资料,包括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2)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岀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以及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意见;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等。
3 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以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4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等。
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 主要功能核查及实体检验记录。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记录。
9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3.6.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归档范围、立卷内容应执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的相关规定。
04
建筑与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主体结构、钢结构防火保护、防火封堵、室外工程等建筑与结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4.1.2 钢结构防火保护应在钢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其结构表面的杂物应清除干净,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补堵平。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的规定执行。
4.1.3 防火封堵应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部位,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和操作规程,以及相应产品测试合格的防火封堵组件的构造节点图进行施工。各分部工程中涉及的防火封堵的验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和《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的相关规定。
4.1.4 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
1 防火墙、楼板、幕墙的洞口及缝隙防火封堵。
2 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处理。
4.1.5 室外工程绿化、景观的深化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技术要求。
4.1.6 建筑与结构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分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当按计数方法抽样验收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
4.2 主体结构
I 主控项目
4.2.1 疏散门、安全岀口等洞口的预留宽度应确保安装门框和门扇后可供人员疏散的净宽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偏差允许值为-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2.2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疏散设施的预留宽度应确保安装栏杆、扶手等装修活动完成后的净疏散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疏散宽度偏差允许值为-5mm。
检查数量:每部楼梯或疏散走道均匀选取不少于5个点。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分别测量梯段(或走道)净宽及安装扶手后净宽。
4.2.3 窗间隔、窗槛墙、玻璃幕墙建筑裙墙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2.4 安全岀口上方的防护挑檐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尺寸偏差允许值为-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2.5 防火分区、防火单元的面积及其防火分隔设施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防火分隔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核查有关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6 划分各功能空间的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位置应和消防设计文件一致,不得随意改动。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
4.2.7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现场按图核查防火玻璃墙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文件。
4.2.8 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挡烟垂壁时,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现场按图核查挡烟垂壁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文件。
4.2.9 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尺寸偏差允许值为-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2.10 疏散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或共用前室、防火隔间、下沉式广场的尺寸和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尺寸偏差允许值为-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现场按图核对。
II 一般项目
4.2.11 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应通畅,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12 隔墙墙体应与梁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13 主体结构砌筑时预埋的管道和线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 钢结构防火保护
I 主控项目
4.3.1 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4.3.2 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在材料进场后,应对其隔热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实测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不应大于等效热传导系数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膨胀型防火涂料实测的等效热阻不应小于等效热阻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测试,并参照《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布置试件热电偶,试件采用I36b工字钢,长度500mm,数量3个,试件应四面受火且不加载。
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20mm,并应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规定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的厚度,并应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的规定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应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的规定计算等效热阻。
4.3.3 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4.3.4 防火涂料的涂装遍数和每遍涂装的厚度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平均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5%,且不应大于±0.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4.3.5 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且1m长度内均不得多于1条;当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时,不应大于0.1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II 一般项目
4.3.6 防火涂料的外观、在容器中的状态等,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防火涂料施工进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4.3.7 防火板表面应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8 防火涂层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4 防火封堵
I 主控项目
4.4.1 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泡沫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胶、缝隙封堵材料、阻火包带、阻火圈等防火封堵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4.4.2 建筑缝隙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相邻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性能。贯穿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4.3 下列部位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其长度、宽度、深度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1 楼板与楼板之间。
2 楼板与防火分隔墙体侧面之间。
3 防火分隔墙体之间。
4 防火分隔墙体顶端与楼板下侧。
5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窗间墙或窗槛墙之间。
6 嵌入型箱体背面与墙体之间。
检查数量:按楼层或防火分区,不同类型的防火封堵,各抽查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4.4 下列部位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1 塑料管道、铸铁管或铜管等金属管道贯穿楼板或墙体。
2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管道和防火阀贯穿楼板或墙体。
3 导线管穿越贯穿楼板或墙体。
4 单根电缆或电缆束贯穿楼板或墙体。
5 母线(槽)贯穿楼板或墙体。
6 电缆桥架(线槽)贯穿楼板或墙体。
7 其他贯穿孔口。
检查数量:按楼层或防火分区,不同类型的防火封堵,应各抽查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4.5 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4.6 防火卷帘及其防护罩的上部或两侧,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或孔洞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4.4.7 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II 一般项目
4.4.8 贯穿孔口和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材料表面应无明显的缺口、裂缝和脱落现象,并应保证防火封堵组件不脱落。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少于5处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4.4.9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少于5处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4.5 室外工程
I 主控项目
4.5.1 消防车道的位置、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以及回车场尺寸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尺量检查。
4.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场地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总平面图,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4.5.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层、路面铺装,以及道路和场地的承受荷载能力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铺设草坪、植草砖(格)。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采用硬质铺装面层确有困难,需要采用植草砖(格)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采取了确保消防车快速通行与安全使用的措施,且该措施与当地消防救援装备相匹配。
2 设置了明显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整体构造的承载力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承载力计算书、整体构造大样图,观察检查,核查植草砖的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整体构造的承载力试验报告等。
4.5.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尺量检查。
II 一般项目
4.5.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检查数量:每一条车道均匀选择5处进行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5.6 不规则消防车道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并提供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通车试验报告。
4.5.7 消防车道沿途设置标志和标线标识。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4.5.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5.9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志和标线标识设置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总平面图,观察检查。
05
建筑装饰装修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幕墙工程,室内建筑装饰装修,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其他门窗工程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5.1.2 装修工程的范围、使用功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5.1.3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或防火性能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5.1.4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5.1.5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减小安全疏散设施的净宽度。
2 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3 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材料不应受污染。
5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6 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基层材料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5.1.6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调试,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其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
5.1.7 建筑幕墙的消防施工质量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 806中的有关规定。
5.1.8 对于建筑幕墙工程,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执行《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 806时,建筑幕墙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5.1.9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中的有关规定。
5.1.10 执行《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进场检验。
2 安装。
3 功能调试。
4 质量验收。
5.1.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1 在无主体结构实体墙的部位,建筑幕墙与建筑结构的楼板、隔墙和周边防火分隔构件等结构之间的防火封堵;在有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主体结构实体墙的部位,建筑幕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以及与实体墙周边的缝隙位置。
2 吊顶木龙骨的防火处理。
3 窗帘盒木基层的防火处理及构造。
4 墙面木基层的防火处理及构造。
5.2 建筑幕墙
I 主控项目
5.2.1 幕墙面板材料、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5.2.2 幕墙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岩棉、硅酸铝棉等矿物棉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规定的A级,密度不应小于80kg/m³,熔点不应小于1000℃。幕墙防火封堵构造所用的防火板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规定的 A 级,厚度不宜小于20mm,密度不宜大于750kg/m³。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 3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3000m2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查方法:检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5.2.3 幕墙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 3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3000m2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
5.2.4 建筑幕墙上消防灭火救援窗的设置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面板应采用易于击碎或破拆的材料,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当窗口面板为玻璃材料时,应采用易于破碎的非夹层钢化玻璃或其制品,并应做均质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2.5 由防火玻璃、防火密封胶构成的防火玻璃裙墙或防火玻璃墙,应按照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测试,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构件的耐火性能检验报告。
5.2.6 建筑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 806的规定,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应形成完整的结构,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应沿窗槛墙的上沿和下沿各设一层。
2 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部位建筑外墙的相应要求。在火灾状态下,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应保持完整性、隔热性和稳定性,不得发生开裂或脱落且应保持防烟的封堵功能。
3 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缝隙以及幕墙防火封堵构造与幕墙、建筑主体结构等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有效的密封。
检查数量:相同材料、工艺、施工条件的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应进场一次进场复验。
检查方法:核查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耐火性能检验报告。
5.2.7 幕墙与各层楼板、防火分隔、实体墙面洞口边缘的间隙处,应设置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第 4. 4节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8 幕墙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和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要求。
5.2.9 防火玻璃裙墙、防火墙水平或内转角两侧的防火玻璃墙,其设置位置和构造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幕墙的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2.11 同一块幕墙板块不应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2 消防排烟用的幕墙窗、百叶,其设置位置、数量、开启角度、有效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II 一般项目
5.2.13 建筑消防登高立面采用应急击碎玻璃时,与其位置对的在建筑物直通室外岀入口上方设置的防护挑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4 幕墙防火封堵构造采用的防火板材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痕、缺损和泛出物,防火板材接缝应严密、顺直,接缝边缘应整齐。防火板材应采用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独立支撑结构进行支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室内装饰装修
I 主控项目
5.3.1 内部装修工程的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具体包括:
1 B1、B2级纺织织物和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2 B1级木质材料和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和现场对高分子合成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 A2、B1、B2级复合材料和现场对复合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5 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所使用的其他B1、B2级材料和现场对其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查验数量: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筑工程、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内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内装修工程,应对所用上述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产品,装修材料或防火处理施工面积不超过5000m2的,应进行1次见证取样检验;超过5000m2的,应至少进行 2次见证取样检验。
查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3.2 下列材料应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
2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
3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
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
5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其他材料。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核查燃烧性能检验报告。
5.3.3 纺织织物材料现场进行的阻燃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吸附干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木质材料现场进行的阻燃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2 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3 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要求。
4 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5 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小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燥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3.5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且至少涂刷2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6 装饰不得遮掩挡、覆盖消火栓箱门、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岀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7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 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不燃材料表面。
3 穿过B1级及以下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5.3.8 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其外观、颜色、手感等应无明显异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9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其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I 主控项目
5.4.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门进场时,应对其耐火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当使用耐火极限为乙级及以上等级防火门总数超过50樘时,不同厂家应随机选取一种型号、规格进行1次见证取样检验。当对特定型号规格的防火门质量存在异议时,也可进行1次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耐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4.2 防火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 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极限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岀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3 有消防疏散要求的防火门,其完成安装后可供人员通行的净宽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偏差允许值为-3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4.4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4.5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看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
5.4.6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2 门扇与门框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3 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4 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5 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6 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塞尺测量其活动间隙。
5.4.7 防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窗进场时,应对其耐火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当防火窗的使用总数量超过10樘时,不同厂家应随机选取一种型号、规格进行1次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耐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4.8 耐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耐火窗进场时,应对其耐火完整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当防火窗的使用总数量超过10樘时,不同厂家应随机选取一种型号、规格进行1次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耐火完整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5.4.9 防火门安装完成后,其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关闭不严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5.5 其他门窗
I 主控项目
5.5.3 有消防疏散但没有耐火性能要求的门,安装门框和门扇后可供人员疏散的净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尺寸偏差允许值为-30mm。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5.5.4 消防排烟用的窗、百叶(包括自动排烟窗),其设置位置、 开启方向、有效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5 非建筑幕墙上的消防灭火救援窗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5.6 设计文件中有泄爆要求的窗、百叶,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功能调试,手动、联动动作检查。
06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第6.1-6.7节适用于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本章第6.8节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检验与验收。
6.1.2 消防给水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1.3 执行专业验收规范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设备和材料的进场检验。
2 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施工。
3 供水管网和系统组件的安装。
4 系统试压和冲洗。
5 系统调试。
6 系统检测、验收等。
6.1.4 安装喷头时,严禁使用胶水将其与管道连接。
6.1.5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吊、支架应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6.2 进场检验
I 主控项目
6.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进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报警阀组、电动(磁) 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消防水泵接合器、沟槽连接件、稳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箱、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倒流防止器、蝶阀、闸阀、流量计、压力表、水位计等系统主要设备和组件,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3 气压水罐、组合式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设施,以及其附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6.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2 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蝶阀、闸阀、压力表等系统主要组件,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6.2.3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检验数量:每批(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但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6.2.4 报警阀组应进行渗漏试验,阀瓣处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 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
6.2.5 通用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批(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20% ,且不应少于2个;主管道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压力及保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用阀门压力试验》GB/T 1392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GB5135.6的有关规定。
6.2.6 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应少于2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6.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6.3 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施工与安装
6.3.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各类消防水源的施工与安装,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观察检查。
6.3.2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消防供水设施的安装与施工,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观察检查。
6.4 供水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6.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的布置和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2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宽度大于1.2m时,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中心线部位,其偏差允许值为±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4.3 安装喷头时,严禁使用胶水固定。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4 安装喷头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梁、隔墙、风管等周围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4.5 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5 系统试压、冲洗和调试
6.5.1 各类灭火系统的试压、冲洗以及必要的吹扫,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5.2 各类灭火系统的调试,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6 其他灭火系统
6.6.1 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的有关规定。
6.6.2 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中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6.6.3 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的有关规定执行。
07
智能建筑与建筑电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电线电缆防火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中的有关规定。
7.1.3 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 安装与施工。
3 系统调试。
4 系统检测、验收。
7.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中的有关规定。
7.1.5 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 系统线路设计检查。
3 安装与施工。
4 系统调试。
5 系统检测、验收。
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电线、导管的进场验收,应按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执行。
7.1.7 其他建筑电气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的有关规定。
7.1.8 敷设在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以及电缆岀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等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
7.2 电线电缆防火
I 主控项目
7.2.1 电线电缆进场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其燃烧性能或无卤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查验数量:按照广东省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技术规程》DBJ/T 15-226、《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或无卤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2.2 电气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2 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应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岀厂的应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应覆盖 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应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应少于2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 塑料导管的燃烧性能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
检查方法:核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3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I 主控项目
7.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有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按图核对。核查电源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7.3.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按图核对。
7.3.3 自备发电设备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兼作建筑物内的应急电源时,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切除该自备发电设备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的供电。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30s 内实现正常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验。
7.3.4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
7.3.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切断正常供电电源,测试应急工作状态下正常发光的持续时间。
7.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系统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 1至2次试验。
7.3.7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
7.3.8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检查数量:明敷时按楼层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检查点不少于3处。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7.3.9 EPS应急电源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输岀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设备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 用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电源装置时,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验,测试切换时间。
7.3.10 应急电源装置应按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超载或短路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输岀回路的带载量不应超过应急电源装置的额定最大输岀功率。
3 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容许过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当对电池性能、极性及电源转换时间有异议时,应由厂家负责现场测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回路的动作试验应配合消防联动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核对相关技术参数,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II 一般项目
7.3.11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按楼层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检查点不少于3处。综合配电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4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I 主控项目
7.4.1 配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 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2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 属管、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3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 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配电回路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个回路。
7.4.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按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7.4.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线路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 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
7.4.4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查验数量:按检验批灯具数量抽查20% ;配电箱及开关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II 一般项目
7.4.5 装于装饰面上的插座或开关,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盒子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 主控项目
7.5.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火灾 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模块、消防专用电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系统组件、设备,其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接入系统的配接产品兼容性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2 安装与施工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3 系统调试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4 系统检测、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6.1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2 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3 安装与施工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4 系统调试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5 系统检测、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08
通风与空调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防烟、排烟系统及其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8.1.2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中的有关规定。其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8.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中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6.1.6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部件、风机的吊、支架应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8.2 风管制作及安装
I 主控项目
8.2.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耐火性能检验报吿。
8.2.2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或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6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8.2.3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通风、空调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8.2.6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 部件和风机的安装
8.3.1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位于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检查数量: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2 其他部件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8.3.3 风机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8.4 系统调试
I 主控项目
8.4.1 排烟防火阀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有关附表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3 活动挡烟垂壁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4 自动排烟窗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有关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5 送风机、排烟风机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压力计、万用表测量。
8.4.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7 机械防烟系统的查验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余压计测量。
8.4.8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测量。
8.4.9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0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1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2 电动防火阀、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应正确。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规定的第Ⅰ抽样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3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通过热烟试验对其防排烟系统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其他空间结构特殊、防排烟系统设计复杂的建筑或场所宜参照执行,如:中庭、工厂、货仓、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复杂办公建筑以及体育娱乐中心等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车站、航站楼等交通枢纽建筑和大型地下建筑。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气未蔓延至其他防烟分区。
2 模拟火灾试验的防烟分区的烟气层高度不小于1.5m,1.5m高度以上烟气层温度不超过180℃,1.5m高度的温度不超过60℃。
3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下站台、站厅、区间隧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表8.4.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排烟系统热烟测试项目及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条线路至少测试3个车站和3个区间隧道,且不得低于车站和区间隧道的10%。
检查方法:参照《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热烟试验法》 XF/T 999、《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的规定执行。
09
建筑节能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9.1.2 建筑节能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中的有关规定。
9.1.3 执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时,建筑节能工程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从其规定。
9.2 材料进场检验
I 主控项目
9.2.1 屋面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屋面后的屋面面积在 1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1000m2 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2 墙面构造(含外墙的外保温、内保温以及室内隔墙的保温)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节能定型产品的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5000m2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3 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4 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10
电梯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电梯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10.1.2 电梯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中的有关规定。
10.1.3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机电施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中消防电梯及火灾状态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电梯进行核查,对电梯数量、设置位置、消防功能以及电梯井道、机房、电梯安装条件作岀确认。
10.2 安装和调试
I 主控项目
10.2.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的隔墙,以及隔墙上开设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交接检验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
10.2.2 消防电梯应在每层停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交接检验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电梯层门预留孔;电梯调试时,核查消防电梯停靠相应楼层的功能。
10.2.3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 明文件。
10.2.4 消防电梯行驶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
10.2.5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1 至2次通话试验,通话语音应清晰。
10.2.6 消防电梯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应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对每个消防队员专用操作按钮的功能,进行1至2次测试。
10.2.7 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查方法:查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10.2.8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资料,观察检查。
10.2.9 消防电梯井底部,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排水的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试。
10.2.10 消防电梯及火灾状态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电梯,其迫降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模拟火灾状态,控制电梯停于首层,并打开电梯门。
10.2.11 消防电梯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源应进行切换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至2次切换试验。
10.2.12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II 一般项目
10.2.13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1
实体检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1.0.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主要实体检验项目可参见表11.0.1。
表11.0.1 主要实体检验项目
11.0.2 建筑(或场所)类别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
2 建筑(或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
11.0.3 建筑(或场所)耐火等级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和防火保护措施。
2 核查木结构和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情况。
11.0.4 建筑室外工程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4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
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其消防车道的设置。
11.0.5 消防控制室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2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站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 应急照明的设置;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分部工程调试开通。
11.0.6 消防水泵房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岀口。
2 应急照明、消防电话分机设置。
3 消防给水系统相关分部工程调试开通。
11.0.7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手术室,厨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防排烟机房,剧场、电影院、礼堂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设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术措施。
11.0.8 工业建筑中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 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设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术措施。
11.0.9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烟分区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面积。
2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楼板、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
3 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火分隔墙体、疏散门或防火门的设置。
4 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烟分区的划分以及相邻防烟分区之间隔墙、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的设置。
5 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设施的设置。
6 中庭及其他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挡烟垂壁等的设置。
7 防火分隔墙体、楼板的洞口、缝隙防火封堵,管道井、电缆井内的防火封堵,幕墙的防火封堵,各类管道穿墙位置的防火封堵。
8 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
11.0.10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建筑结构、设置形式、分隔措施。
2 泄压设施的设置、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3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铭牌和合格证明文件。
4 其他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11.0.11 安全岀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设置,安全岀口、疏散门、梯段可供净宽;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
2 下沉式广场的设置。
3 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
4 疏散楼梯间、前室管道穿越情况。
5 疏散走道的防火分隔、疏散宽度和防排烟措施。
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11.0.12 避难层(间)、直升机停机坪等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 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
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形式、避难层楼层显示、消防应急广 播的设置。
3 避难层(间)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消防卷盘,消防应急 广播、应急照明的设置。
4 避难层(间)内管道、设备的布置情况。
5 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及消防设施配置。
11.0.13 建筑(或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平面布置情况。
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3 有无影响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情况。
11.0.14 建筑外墙装饰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1.0.15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防护区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 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 自行关闭装置。
2 防护区的安全疏散、排气装置、泄压装置等。
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
11.0.16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1.0.17 消防电梯(包括前室)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的设置位置、形式和数量。
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尺寸、使用面积等。
3 消防电梯或其前室的防烟措施、前室内的消防设施设置(含前室的防火门)。
11.0.18 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建筑工程, 应重点查验其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内容的施工质量,并应达到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
11.0.19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性能和联调联试功能的检测结论应为合格,并满足下列要求:
表11.0.19 主要消防设施检测项目
12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2.0.1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消防验收应当执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时有效的技术标准。
12.0.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进行,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竣工图纸及其他验收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抽测情况,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出具现场评定报告。
12.0.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12.0.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内容应满足表12.0.4的规定,其具体评定项目可参考本规范附录表B.0.5的规定。
12.0.5 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个具体评定项目抽样对象的数量不少于2 处,当总数不大于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12.0.6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可进行局部消防验收现场现场评定。局部评定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非使用区域应有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岀口、疏散楼梯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应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并应保证其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消防车通道应正常使用。
6 对于地上建筑,不得对其部分楼层进行局部验收;对于地下建筑,局部验收区域和非使用区域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12.0.7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