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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2 13:24信息来源:

招标人

名称: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

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国市青龙东路北侧华贝城市广场2幢15单元15005号

项目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

NGS-GC-GK-2024591

开标时间

2024年10月21日09时00分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83号

投标报价:21583631.99元

工期:27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

项目负责人:赵盈丽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1452020202100849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企业业绩:1)温州市浙南科技城02-E-02、02-E-05至02-E-08、02-E-10至02-E-21地块场地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

(2)杭钢单元GS1302-04/14/15/26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区域土壤修复工程。

项目负责人业绩: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STJ15-02地块(原番禺水泥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其他:企业奖项:(1)钦州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二期(污水处理、水生态修复)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荣获2021年钦州市建设工程“钦州湾杯”优质工程奖;

2)广西大学水污染治理项目工程荣获2022年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杯”奖(最高质量奖)

中标候选人

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院1号楼1层101

投标报价:21197878.98

工期:27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

项目负责人:王学军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1622013201301985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企业业绩:1)杭钢单元GS1301-05/09、GS1302-05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区域土壤修复工程;

2)杭钢单元GS1303-07/08、GS1304-01/02等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地铁杭钢站站体周边区域土壤修复工程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企业奖项:(1)杭钢旧址公园GS1303-05/06地块修复工程荣获0二三年度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女娲杯”优秀示范工程;

2)杭钢旧址公园GS1303-12/14地块修复工程荣获二0二二年度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女娲杯”优秀示范工程。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税金计价表中暂列金额2000000元,计取了税金。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2.1.2条款“最高投标限价”,否决其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为2家。根据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宣公管【2018】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对2家投标报价认真分析,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审。

公示时间

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5日

其他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联系人:帅先生(招标人)、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4442153(招标人)、0563-4101880(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4116241。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评标情况一览表:评审情况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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