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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指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标定函〔2023〕1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建筑工人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要求,我站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施工过程结算指引征求意见复函”。
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收,邮编:510040。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简称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周期内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支付等的结算活动。
第三条 实施过程结算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并遵守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推行“N+1”过程结算,即N个节点过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验收后再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承担、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六条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时间节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
第七条 过程结算按以下方式和规则计量计价:
(一)实施“重计量+价款调整”过程结算方式
施工合同签约后的三个月内,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进行“重计量”,即依据招标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对签约的暂定合同价进行重新计量计价以确定合同价金额。后续各节点的过程结算,仅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发生时计算相关费用,如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波动、赶工措施、工程索赔等。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过程结算
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当期节点已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占“重计量”合同价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计算当期节点分部分项工程费,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相应的价款调整费用。
(三)措施项目的过程结算
措施项目按完成时间节点进行结算,其中:
1.项目起始完成并验收的措施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或者费用占“重计量”合同价相应工程量或费用比例计算,纳入实际完成当期节点支付。如邻近构筑物保护费用、交通疏解费、吊装设备基础、大型机械安拆费以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的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施工围蔽等。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施工前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的要求,明确施工前相应完成的内容和范围;
2.施工过程完成并验收的措施项目,按照措施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占“重计量”合同价相应工程量比例计算费用,纳入当期节点支付。如模板工程费、材料二次运输费、排水降水费、脚手架搭拆使用费用、围堰工程费、场地恢复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用的过程结算
1.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费用属性,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相应规则计算,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费用;
2.材料暂估价按照相应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费用;专业暂估价根据费用属性,分别按其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增值税参照本条相应规则计算,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支付。
3.计日工按照相应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合同约定计算,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支付;
4.总承包服务费以承包人完成相关服务内容的时间节点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支付。如甲供材管理费在完成甲供材照管服务内容后纳入当前过程结算节点计算;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管理费在完成管理、协调后纳入当期过程结算节点计算。
5.工程优质费,按经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
(五)增值税的过程结算
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则计算的当期节点结算费用乘以相应税率进行计算,纳入相应过程结算节点计算支付。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过程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定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九条 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当期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相应的自检质量证明材料和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但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予以整改的义务,也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周期及质量保修期周期。
第十条 过程结算资料应符合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包括合同文件与补充协议、节点履约完工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节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工程签证资料、工程索赔资料、节点工程量计算书与结算书以及其他过程结算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流程、时限进行过程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可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承包人应在过程结算节点完工后,在约定时间内向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提交该节点过程结算报告,并附上已完成过程节点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完工质量验收报告需要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可依据合理的检测检验时间在后续提交。
(二)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三)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以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报告;
(六)发承包双方对过程结算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可在争议解决的当期节点计算。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过程结算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价款可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过程结算办理完成后并附相应质量验收报告的,可按不低于过程结算的90%付款。在确保支付金额不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达到97%,如采用履约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支付比例可达100%。当期不能提供质量验收报告的,先按不低于85%付款,后续提供相应质量验收报告的,则在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当期增加支付至最大限额比例。
(二)发包人应在过程结算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三)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或已经支付的过程结算有误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或下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四)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超过该节点对应批复的概算金额,应对超出部分金额进行专项分析评估。若累计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未超过该工程批复概算,可在当期支付过程结算价款或列入下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若累计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超出该工程批复概算金额,应按有关程序报请相关部门调整概算后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承包人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扣除或者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计量计价。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过程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