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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建设计量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标准编号: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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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公路建设计量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计量支付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支付以招标合同价为基础,以工程进度为依据,以规范支付程序为手段,以严肃财经纪律,防止支付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和控制建设成本为目的。 

第三条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即:使用公路基金、交通部补助、国债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和相配套的其他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计量支付原则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量支付严格按招标合同价控制,在合同内实行计量支付。 

第五条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严格按合同价控制支付。其中,基本建设单位大额、大批设备、器具购置,需报交通厅审批,并实行公开采购。 

第六条 其他基本建设费用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准概算数控制,除此以外一律按合同价控制支付。

第三章 计量支付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及相关单位对计量支付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相关职责。 

(一)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按规定确认并支付建设资金。 

(二)监理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对达到规定计量单位的,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签认职责,并依合同收取监理费。 

(三)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工程建设实际,提供准确、真实的计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并依法、合规,按合同收取和使用工程款。   (四)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准确和周密,特别是调整、变更的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和合同收取设计费。

第四章 计量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申领 

(一)年初建设单位根据批准概算、已签合同、当年投资计划、预期施工进度,编报年度资金需用量分月使用预算。 

(二)每月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资金需用量分月使用预算,结合当月工程建设情况,编报计量支付财务汇总月报表,提交下月用款申请。其中: 

1、动员预付款等前期支付及材料设备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执行,申报审批。 

2、建安工程费用的用款申请,以中期支付证书、月度汇总中间计量清单、已签合同,申报审批。 

3、建设单位其他直接支付的用款申请,按批准概算或合同申报审批。 

(三)上级拨款部门根据当年计划,年度资金需用量分月使用预算,并结合实际施工进度、建设单位汇总中期支付证书,批准建设单位月度用款申请。 

(四)月度内,上级拨款部门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对建设单位月度用款,一次或分次拔付。

第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计量 

(一)中间计量时,由施工单位按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中间计量申请,并填报中间计量工程申请清单。 

(二)监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达到合同规范标准、验收手续齐备的工程进行清单计量、合同计量签认,并报基本建设单位确认。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核后,进行确认,并通知施工单位。

(四)施工单位将认可的中间计量清单,每月末汇总上报,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基本建设单位审查后,形成月度汇总中间计量清单。 

(五)对于超合同及变更等工程的计量,按厅有关规定办理。  

(六)分项工程完工和整体工程竣工时,统一进行最终工程计量。 

第十条 公路建设工程支付 

(一)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中间计量清单、月度汇总中间计量清单提出中期支付申请和其他支付申请。 

(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结合工程计量、技术规范、报价单、日常记录、合同条款等,对符合中期支付和其他支付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中期支付证书和其他支付证明,报建设单位批准。 

(三)建设单位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当月用款计划和应扣动员预付、材料设备预付等款项,审核中期、其他申请和支付证书、证明,办理支付事宜。 

(四)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按合同价、批准概算控制支出。 

(五)对于超合同、变更等项目支付,按厅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六)竣工决算时,根据决算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最终支付事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违反计量支付程序。 

(一)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拨工程款。 

(二)属监理单位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拨监理款。 

(三)属建设单位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计量支付数据不实的。 

(一)属施工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拨工程款,并处相应罚款;情节较重的,终止施工合同。 

(二)属监理单位责任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拨监理款,并处相应罚款;情节较重的,终止监理合同。 

(三)属建设单位责任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拨建设资金,并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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