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JGJ161-2008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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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Seismic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 town and village
JGJ 161-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1-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1.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些年国内村镇建筑的抗震经验和专题试验研究,采纳新的科研成果,考虑我国农村当前的经济状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抗震基本要求;4.场地、地基和基础;5.砌体结构房屋;6.木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8.石结构房屋;9.附录。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参加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长安大学 福建省抗震防灾技术中心 广州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云南大学 山东建工学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葛学礼 王毅红 张小云 苏经宇 周云 朱立新 潘文 池家祥 窦远明 缪升 傅传国 王敏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镇(乡)村(以下简称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村镇建筑系指乡镇与农村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或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圆孔板楼(屋)盖的一般民用房屋。对于村镇中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楼(屋)盖的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1.0.3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建筑,其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1.0.5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6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7 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件下载:JGJ161-2008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