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50300-2013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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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50300-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GB 50300@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邸小坛 陶里(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吕洪 李丛笑 李伟兴 宋波 汪道金 张元勃 张晋勋 林文修 罗璇 袁欣平 高新京 葛兴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杨嗣信 张昌叙 王鑫 李明安 张树君 宋义仲 顾海欢 贺贤娟 霍瑞琴 张耀良 孙述璞 肖家远 傅慈英 路戈 王庆辉 付建华
附件下载: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