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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版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号: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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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最新版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class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2017最新版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classification

CJJ/T121-20xx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xx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xxx号

2017最新版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T121-20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121-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x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分类。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原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大类,原分类调整为中类;2.大类采用对风景名胜区资源核心价值的定义方法,明确了分类对于管理的不同要求;3.调整了部分定义模糊或重复的类型;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A座,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北京林业大学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风景名胜区监管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 7

2. 分类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附:条文说明 1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7

2  Classification 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2




1总则

1.0.1 为明确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类别,并为实现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和便于进行国际交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分类、规划和管理。

1.0.3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分类

2.1  风景名胜区分类包括风景名胜区类型(大类)和景区类别(中类)

2.2  大类是对风景名胜区的特质和资源价值的规定。

2.2.1 大类分为:圣地类、生态类、胜迹类、风物类四种。四种类型按照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严格程度顺序排列。

2.2.2 风景名胜区类型的内容与范围、类型特点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2.2.2  风景名胜区类型名称、内容与范围、类型特点的规定

类别

代码

类型名称

内容与范围

类型特点

(管理目标、管理手段和管理过程)

A1

圣地类

与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密切,或在中华文化和历史发展中具有突出代表性和典型性,且遗存和重要活动集中的风景名胜区

以保持生态的完整性和文化的真实性为管理目标;生态环境、文物环境和景源景观环境敏感区域大,极易受干扰。资源适宜利用的空间和容量(环境容量)小,人类各类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占主要区域。

A2

生态类

以独特的生态价值代表生态和生物演化史中重要进化过程,重要的生物栖息地以及其它排斥人类各类活动的区域为核心资源特征风景名胜区

B

胜迹类

以自然形成的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地物类景观(天景、地景、水景、生景),或以人工形成的名胜古迹类、名人故居、军事和其它历史事件遗迹、遗址为核心风景资源的风景名胜区

以保持景观景物及其环境的完整性和历史的真实性为管理目标;生态环境、文物环境和景源景观环境敏感区域较大,易受干扰。资源适宜利用的空间和容量(环境容量)较小,人类各类活动受到较为严格限制,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占重要区域。

C

风物类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为核心风景资源,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或以人类特殊生产、生活活动为核心功能的风景名胜区

以保持风物的原真性和持续性为管理目标;生态环境、文物环境和景源景观环境敏感区域相对较小,或者资源本体及适宜利用的空间与城镇社会存在和发展空间联系紧密,可利用的方式多样,功能较为复合。

2.2.3 一个风景名胜区如果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型,则以表2.2.2中的前置顺序类型为准。

2.3  中类是对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核心资源的形态空间特征的规定。

2.3.1 中类分为:山地型、河流型、海滨型、其他自然景观型、文化胜迹型、历史古迹型、历史城镇型、田园乡村型其他人文景观型等10类。

2.3.2风景名胜区内各景区的类别的内容与范围、类型特点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2.3.2  风景名胜区各景区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类型特点的规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类型特点

自然景观

N1

山地型

以山岳地貌为主要特征的景区。此类景区具有较高生态价值和观赏价值

空间形态以山地为主。保护利用突出山地高程、坡度等垂直差异

N2

河流型

以天然及人工河流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季节性河流、峡谷、运河、洲岛等

空间形态以河流为主,保护利用突出河道线性特点

N3

湖泊型

以宽阔水面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水体。

空间形态以湖泊水体为主,保护利用突出环状圈层式特点

N4

海滨型

以海滨地貌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海滨基岩、岬角、沙滩、滩涂、泻湖和海岛岩礁等

空间形态以海滨海岛为主,保护利用突出海陆关系

N5

其他自然景观型

未包括在以上类型中的自然型景区。以典型或特殊地貌、生物景观为主要特征,包括岩石洞穴、丹霞、火山熔岩、热田气泉、沙漠渍滩、蚀余景观、地质珍迹、草原、戈壁等

根据具体类型确定保护利用方式

人文景观

H1

文化胜迹型

以文化名胜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文化圣地、宗教胜地、历史名园等

具有中国文化典型代表意义,资源密集呈片区,保护利用方式兼顾静态保护与活化利用

H2

历史古迹型

以文物古迹、历史遗存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壁画岩画、石窟造像、帝王及名人陵寝、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资源以静态物质遗存为主,点状或线状分布为主,保护利用方式突出物质文化本体保护

H3

历史城镇型

以历史古城、古镇、历史街区、特色传统民居为主要特征的景区。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城区、传统街区、体现民俗风情的特色城镇街区等

以古城古镇为空间载体,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景观兼有,保护利用突出文化、生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H4

田园乡村型

以乡土村落及具有观赏价值的农、林、牧、渔等生产性景观为主要特征的景区

以田园村落为空间载体,体现乡土社会风情,保护利用要兼顾村庄居民社会发展

H5

其他人文景观型

未包括在以上类型中的其他人文景观型景区

根据具体类型确定保护利用方式

2.4分类代码

2.4.1风景名胜区分类代码应表示为:风景名胜区级别代码/风景名胜区类型代码。

2.4.2 风景名胜区各景区分类代码应表示为:风景名胜区级别代码/风景名胜区类型代码-景区类别代码。

2.4.3 风景名胜区级别代码可以分成国家级(表示为GJ”)和省级(表示为“SJ”)两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CJJ/T××-2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风景园林分类标准》CJJ/T XXX-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121-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城市建设研究院(现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园林系、云南省建设厅城建处,主要起草人是:李金路、王磐岩、贾建中、唐进群、周雄、韩笑、林鹰、陈涛、孟祥彬、李素英、颜林。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原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大类,原分类调整为中类;2.大类采用对风景名胜区资源核心价值的定义方法,明确了分类对于管理的不同要求;3.调整了部分定义模糊或重复的类型;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修改。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多方面专家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充分对照和衔接。

为了便于广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划、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风景园林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风景名胜区分类的意义在于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分类管理。由于我国风景区一般规模较大,资源类型丰富,自然人文资源交织,管理机构的管辖对象复杂。因而,如何有针对性的对于不同类型的风景区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指导,成为目前风景区行业管理领域的一个空缺。另外,不同类型的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的侧重点和需要解决的矛盾问题方面也存在差异,未来的风景区规划也应在统一要求与标准的前提下,对于不同的类型提出不同的规划内容与方法。

通过风景名胜区的分类,可以与国际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国家公园等与国内风景名胜区体系、性质或功能相近的保护区域分类方法合理对接。

1.0.2本标准主要使用对象为风景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研究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等,可用于风景区管理规章制定、风景名胜区申报、对于风景区规划中主体功能和性质确定、核心景区面积比重的确定、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研究等多个层面。

 


2分类

2.1  风景名胜区分类由大类、中类组成。本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之上增加了大类。

1、增加大类的原因

主要针对原分类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1)目前的分类方法更适用于景区级别,而对于风景区级别较难准确归纳。由于国内风景名胜区无论从规模还是从资源特点上看,差异巨大,对于很多风景名胜区来说,目前的分类方法无法概括整个风景名胜区的特质,存在较多交叉、重叠和覆盖面小的问题。不但各风景名胜区之间存在差异,一个风景名胜区内的景区的特质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风景名胜区的景区甚至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型的“风景名胜区”。

(2)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分类后的实际应用方法和作用尚不十分明确;按照原来的风景名胜区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后,从规划角度,不同类型的风景名胜区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的差异性和引导不清晰;对于管理来说,不同类型的风景区管理重点有何不同也不清晰,包括不同风景区资源类型有何不同的保护目标、不同的管理过程和技术手段、不同的技术需求等等多方面,都是没有回答的问题。

2、分类方法

(1)将风景名胜区分类和景区分类分开,各自独立分类;

(2)风景名胜区分类应本着“求同”而不是“存异”,应摒弃根据自然或空间的形态进行分类,而是突出资源的特质和价值;

(3)景区类型划定依据风景资源的空间形态和物质构成,这也符合我国风景名胜区目前对于景区的划分特点;

(4)相同类型的风景名胜区,可能景区类别存在差异;不同类型的风景名胜区,可能景区类别相同。

5)没有出现的小类应该是“景源”级别的规模,未来将形成大类风景名胜区,中类景区,小类景源这样三个层次完整的分类体系。

2.2  大类是对风景名胜区的特质和资源价值的规定和描述。

1根据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风景名胜区分类必须应用于分类管理,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自然保护区域按照保护的严格程度及人类活动参与程度划分为6类,体现了管理强度的不同,而与我国风景名胜区体制最为类似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被划分为仅次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І类)的第Ⅱ类管理类别。所以,风景区分类不应该分级,但是应该体现管理强度的不同。在大类的设置中:

 A 类,包括了A1圣地类和A2生态类实际上指向了世界文化遗产和以自然保护为核心的一类,最突出的体现的是独特的精神价值和生态价值。是对于游览活动和各项建设管理最为严格的一类。其中圣地类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独特的发生和发展区域,体现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独特的文化高度和内涵,这部分风景名胜区在全国风景名胜区中是最珍贵也是文化环境和生态环境最为敏感的一类。

B类胜迹类,中国的风景名胜区很难将人文与自然完全分开,这也是中国风景名胜区有别于国外国家公园的重要特征之一,所以胜迹可以包括天、神、地、物、人等诸多风景名胜元素,该类型实际上忽略了人文或自然的界限,而是以独特的景观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作为突出特点,这一类风景名胜区是在全国风景名胜区中分布最广、最为普遍,也是管理比较严格的一类。但相对来说,其文化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敏感性没有A 类强烈。

C类风物类,国内风景名胜区有一类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为核心风景资源,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或以人类特殊生产、生活活动为核心功能,包括了一些民族聚集区,也包括了一些与城镇建设形态融合的一些风景名胜区,还有一些风景名胜区本身就是以度假、休闲等功能为传统利用方式,包括原来的城市风景类,这类风景名胜区相对来说人为活动较为复杂、丰富,适宜利用的空间也较大。

 

IUCN体系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Ia:严格自然保护区

A1圣地类

Ib:荒野保护区

A2生态类

:国家公园

B胜迹类

:自然历史遗迹或地貌

C风物类

:栖息地/物种管理区


: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主要应用的管理层面有:

(1)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的确定

(2)风景名胜区边界的划定

(3)核心景区划定

(4)环境容量和建设容量

(5)各级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

2.3  景区分类是对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核心资源的形态空间特征的规定。

1、景区分类目的:景区分类的目的是结合景区核心资源特征类型,进行差异化分类保护利用与管理。景区分类可以应用于风景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等。

2、景区分类依据:景区分类的空间对象是景区,而不是景点或景物,因此分类依据以景区的核心资源类型为基础,更要突出景区层面空间形态的整体特征,不宜按照风景资源的具体类别一一对应进行详细区分,以便对景区保护利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与管理。

2.3.1根据景区核心资源类型区分为自然景观型和人文景观型,对于自然风景资源类型为主的景区,按照主要地貌形态分为5类:山地型、河流型、湖泊型、海滨型、其他自然型。在以人文风景资源类型为主的景区中,按照人文景观资源的组合差异与空间载体分为5类:文化胜迹型、历史古迹型、历史城镇型、田园乡村型、其他人文型。

2.3.2 景区分类的内容与范围、类型特点

“自然景观型”景区具体分类:自然地貌作为风景名胜区的基本空间载体,既体现风景资源差异,更具有各自地貌的典型空间特征,不同地貌类型的景区,风景资源保护、游览活动、利用管理的空间组织方式也不同,因此可以作为景区分类的基本依据。如山地型景区具有线性游览、山上游山下住、用地有限、交通不便等特点;河流型景区具有线性游览、两岸河谷利用、上下游差异等特点;湖泊型景区具有环形游览、圈层式保护利用、流域汇水区环境保护、水体保护等共同特点;海滨型景区必须关注海陆关系变化及关键节点。山地型、河流型、湖泊型、海滨型等可以基本概括目前我国风景名胜区中景区的主要自然空间形态,而对于其他特殊地貌类型、生物景观类型的景区,如洞穴、丹霞、熔岩、沙漠、草原、戈壁等,虽然自然资源的具体类型很多,但在风景名胜区中的总体数量有限,因此不再一一细分,统一归纳为“其他自然型”景区。

“人文景观型”景区具体分类:在人文型景区的具体分类中,主要依据景区层面的人文景观资源组合、空间形态载体差异进行区分,同时兼顾各类人文资源保护利用方式的不同,而不是对具体人文景观资源的详细类别进行区分。

其中,“文化胜迹型”景区,其人文景观资源具有中国文化典型代表意义、历史内涵丰富、资源密集分布呈片区状,且其人文价值在当今时代仍然持续传播流传,属于“活化”的人文景观类型。文化胜迹型景区的保护利用方式,应以资源本体保护为基础,突出文化价值的多样化 “活化”利用与参与性。

“历史古迹型”景区,其人文景观资源以各类文物古迹、历史遗存为主,具有物质文化资源“静态”不可移动、资源分布以点状或线状为主的空间特征,其保护利用方式突出人文景观资源物质本体的保护、观光型而非参与式的游览利用。

“历史城镇型”景区,具有独特的城镇历史格局和风貌特色、山水自然格局、传统建筑与历史街区、文物古迹、民俗活动与传统文化等,属于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景观兼有的综合型人文景区, 也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所在。其保护利用方式应突出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的基本原则,同时体现风景名胜区中历史文化、现代生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田园乡村型”景区,以田园风貌和传统村落为主要载体,体现我国乡土社会风情与传统民俗。我国风景名胜区中的田园乡村,具有数量多、类型丰富、文化价值深厚、自然风光与村庄建设协调等特点,其保护利用方式要兼顾田园风光、游赏利用和村庄居民社会的综合发展。

由于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人文景观资源类型极其多样,其价值等级、空间形态、保护利用方式也多种多样。对于未能纳入以上类型中的人文型景区,统一归入“其他人文景观型”景区。

2.4分类代码

一个完整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应包括级别、风景名胜区类型,比如国家生态型风景名胜区可以表示为:GJ/A2。如果需要表述到景区可以再加上景区类别代码,比如:GJ/A2-N1就表示为国家生态型风景名胜区山地型景区

附件下载: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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