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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支宝造价专题(六)建设工程质量的定义及判断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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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是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定义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内容,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质量,是由“质”和“量”两个要素所构成的事务的规定性,通常表示某种产品或某项工作所具有的优劣程度,但目前却缺乏对它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的表述,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筑质量是建筑行业生产活动和过程的结果,体现为一种建筑成品的基本属性。

但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很少见诸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涉及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可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建设工程质量所做的定义,尽管该管理办法先已废止,但其对建筑质量要领的归纳,是目前来看较为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观赏性、协调性。

现在,我们在讨论某一具体问题时,须注意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业主在安全、使用方面的特定要求的性能组合,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的技术性能。广义的建设工程质量,除工程的实体质量外,还包括经济、美观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参与者在管理方面、服务方面 工程进程方面的质量要求以及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虽然,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都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考虑建设工程质量,但在认定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时,主要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建设工程的适用性和安全性。我国现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的安全性方面。因此,笔者所讨论的建设工程质量的范围主要还是采狭义说,即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的适用性和安全性方面。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判断依据

可能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仍然无法准确把握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为了能够尽可能准确地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我们不妨从建筑工程质量 的判断标准上,即如何判断建筑工程合格还是不合格,来帮助我们理解其内涵。根据《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质量是指 “反映实体满足规定和潜在需要能力的特征总合。” 反映在建筑工程上, 质量合格的内涵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标准,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范式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比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2.符合合同约定。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的最低标准,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标准,比如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或者要求工程获得某些专业奖项如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3.瑕疵担保责任。在权利、价值以及效用等方面担保无瑕疵。《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制度是瑕疵担保责任在《建筑法》中的体现。即便是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只要是有瑕疵,则由瑕疵责任人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继续完善、修复、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多种不同称谓,如质量缺陷(《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法》第七十九条、《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不合格(最高法院[2004]第1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2004]第14号文第八条、第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最高法院[2004]第14号文第九条)、涉及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是八条》)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最高法院[2004]第14号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最高法院[2004]第14号文第三条第一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最高法院[2004]第1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最高法院[2004]第十三条)。

另外,关于质量缺陷,《建筑法》有多处提及,但未作出定义性解释。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这三部规范性文件对质量缺陷都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定义。另外,《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该规定对质量缺陷的情形进一步作了细化。由此可见,笼统地说,质量缺陷就是质量不合格。

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3.1违背建设程序

有些建设项目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不作调研就拍板定案,未作地质勘察就仓促设计、盲目开工;或无证设计、无图施工;施工中任意修改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前不作预验或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致使工程项目从一开始就埋下质量隐患。

3.2违反法规行为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3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合格

有些工程项目由于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采购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时,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而是采购质次价廉、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比如,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钢材、小窑小厂生产的廉价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和安定性不合格的处理水泥、砂石级配不合理且含土量超标、外加剂和掺合料性能不良、掺量不符合要求,等等,均会严重影响混凝土拌和物的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和强度,最终导致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裂缝、蜂窝麻面、露筋等等质量通病。

3.4施工管理问题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管理所造成。例如:

(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等。

(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3.5工程地质勘察方面的原因 

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认真的地质勘察,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未能查清地下软弱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等,均会导致设计人员采取错误的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等,使上部主体结构和墙体开裂、倾斜、破坏甚至倒塌。

3.6设计院的设计问题

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比如,计算错了,500的梁用成了300 的,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出现。

3.7建筑结构使用问题

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间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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