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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0年6月3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反馈我厅。
附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8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新开工建筑工程。
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别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管理和审计监督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并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支付。
八、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九、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十一、采用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发承包双方须自行配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四、发承包人应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控制工程造价,规避结算风险。
十五、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