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冀建市 2011 569号 政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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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6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劳务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建筑劳务实名制是指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建筑劳务身份,实施从业经历记录、现场考勤和工资支付管理等相关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务工人员均应纳入推行范围。
二、推行原则
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和系统建设遵循全省统一、简便易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统一规划、制度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实名制具体实施和管理。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实名制卡、代发工资等金融服务。
四、管理系统
“河北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委托的金融机构,统一研发、推广和使用。系统包括企业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和金融机构管理系统,分别具有以下功能:
(一)企业管理系统:具备备案申请与信息更新、派遣与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和查询等。
(二)监督管理系统:具备备案审核、考勤和工资支付动态监控、投诉受理、资格培训管理、信用评价、统计分析和查询等。
(三)金融机构管理系统:具备与企业管理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功能,能够制作和管理实名制卡,管理工资发放账户,代发工资等。
五、备案管理
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备案制度。本省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均应当以建筑劳务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备案。
(一)身份信息。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等。
2、岗位资格信息:工种、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用工合同信息。所在企业、合同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
首次备案由用工单位在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1、用工单位登陆“河北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建筑劳务备案申请表》要求的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岗位资质证书,向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同时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3、用工单位网上打印带条形码的汇总表,携带建筑劳务人员身份证,向委托金融机构申领实名制卡;
4、委托金融机构网上查询建筑劳务合格名单,审查人员证件,制作建筑劳务实名制卡,交用工单位发放,同时将卡号导入建筑劳务档案数据库;
5、用工单位发卡。
(三)信息更新。
1、建筑劳务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由用工单位负责实时更新,原信息记入系统。
2、岗位证书信息或者培训记录发生变更的,由发证部门或者培训机构负责录入。
3、信用评价信息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录入。
4、从业经历信息由派遣考勤系统自动导入。
六、建筑劳务派遣与考勤管理
(一)基本要求。
建筑劳务用工实行派遣和考勤制度,遵循“谁签用工合同、谁派遣,谁派遣、谁考勤”的原则。
(二)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在与建筑劳务签订劳动合同后,按下列规定进行派遣,没有派遣的建筑劳务不能进入现场。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派遣自有建筑劳务的,由其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
2、实行分包的,先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写工程分包信息,再由劳务分包单位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
《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应明确拟派往工程的名称、地址,以所派遣建筑劳务数量、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上述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现场考勤。
建筑劳务现场考勤工作包括进场退场记录和日常考勤,由派遣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1、进场退场记录。建筑劳务分别在进场和退场时,持本人实名制卡各刷卡一次,记录进退现场的时间和从事的工作内容,自动生成从业经历信息。
2、日常考勤。由派遣单位指定的专人按照《日常考勤表(样式)》记录汇总,随时录入考勤记录数据库,作为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依据。
七、工资支付管理
(一)建筑劳务工资应当依据用工合同约定,并参照考勤纪录实时足额支付。
(二)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应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资支付。
1、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使用建筑劳务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1)编制建筑劳务工资表,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2)向金融机构提供工资表,同时将工资款项汇入金融机构专用账户;
3)金融机构按工资表将工资款项打入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4)工资发放完成后,信息自动导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工资支付数据库。
2、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和程序:
1)编制建筑劳务工资表;
2)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公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3)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工资表,同时将工资款项直接汇入金融机构专用账户,管理费用部分按合同约定另行拨付。
4)金融机构按工资表将工资打入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5)工资发放完成后,信息自动导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工资支付数据库。
3、零星短期用工且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现金的,按约定发放工资。
八、责任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实名制工作,配置所需设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办法要求企业履行的管理职责。
(二)建筑劳务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建筑劳务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 实名制卡应当由建筑劳务本人保管和使用,禁止企业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
(四) 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劳务人员时,必须招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禁止无证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九、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督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督促企业建筑劳务实名制责任落实,查验建筑劳务持卡情况;
2、动态监控建筑劳务派遣、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及时纠正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实施企业建筑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及建筑劳务从业表现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和个人从业信用档案;
4、受理企业和建筑劳务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二)建设教育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劳务管理的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持证上岗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印发。
(三)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层级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发布建筑劳务实名制推广工作考核结果。
(四)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加大企业信用评价。对诚信企业优先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和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优惠政策。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工作制度,在备案、发卡和支付工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延迟办结业务或者为难企业。
十、其它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执行。各地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