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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甘建建[2018]22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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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18]22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通知如下,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发包对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对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不再进行网上锁定。建设单位应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好工程安全质量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手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人员,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实体工程质量安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自《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第3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附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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