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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编号:闽建筑函[2018]6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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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8]64号


福州市建委、厦门市建设局: 
  鉴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按规定设置类似业绩。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自行明确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范围并向社会公开,不再由建设单位向省厅提出书面专家认证申请。 
  二、省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的规定,可以不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按规定设置相应工程业绩。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特点,自行明确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指标设置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其他招投标事项,省厅未明确的,你们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明确。 
  五、本通知与省厅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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