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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切实维护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通知》

政策编号:赣交建管字[2018]4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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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切实维护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切实维护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通知



赣交建管字[2018]4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高速集团,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办: 
  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切实维护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壁垒、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确保依法行政、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招标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激发交通建设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规范招标行为 
  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以下情形属于妨碍公平竞争: 
  (一)设定的投标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以特定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中标条件; 
  (三)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四)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实施区别对待;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的前提下,限定投标人在本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变相据此实施区别对待;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预先在本地区备案、登记(电子招投标用户创建和信息采集不属于备案);
  (七)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参加开标活动; 
  (八)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信誉证明;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切实强化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应在招标(资审)公告发布前,将招标(资审)文件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监督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对招标(资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上述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应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并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履行招标文件审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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