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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政策编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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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连市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对标上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对标上海的基础上,广泛吸取省内外招投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明确监管职责和进场交易 
  (一)职责分工。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跨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工作。 
  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进场交易。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大连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二、规范招标人行为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定标结果负责。 
  (四)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除园林绿化工程外,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3.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4.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作。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业绩评审。招标人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项目规模等因素。且设置的类似业绩要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业绩规模要求应当小于等于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施工招标企业业绩做为评分项时最多设置3分,最多要求3项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做为评分项时最多设置2分,最多要求2项业绩。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最多提供N+1项业绩(N指招标人要求的业绩项目数)。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数量超过N+1项时,评委会将按照投标文件中业绩由前到后的顺序只评审到第N+1项业绩,其后的业绩不予评审。 
  (七)异议投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理异议和投诉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畅通异议和投诉渠道,避免异议、投诉无门和乱异议、乱投诉。受理异议的单位为该项目的招标人,受理投诉的单位为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 
  (八)招标人的决策约束机制。有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以及决策约束制度落实情况做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招标组织形式。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委托代理招标形式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应当选择企业信誉良好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高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四、规范投标人行为 
  (十一)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十二)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业绩、信誉、人员等证书、资料应当真实有效,投标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三)禁止投标。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五、规范评标委员会行为 
  (十四)评委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和构成,应当符合国家、辽宁省等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派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能力,参加评标活动的招标人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做为招标人代表履行评标职责,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五)评委会变更。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发生变化时,招标人应当发布补充或澄清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可以不顺延。 
  (十六)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招标人应当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七)评审表决。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十八)评委会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规范招标项目和招投标活动管理 
  (十九)招标启动。勘察、全过程设计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应在立项文件批复后启动,设计方案招标可在立项文件批复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在项目立项后即可启动,预选招标项目明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即可启动招标程序。 
  (二十)标段划分。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依法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二十一)批量招标。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的同类工程,合并成一个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的,或者不同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结构紧密相连的工程,合并成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启动批量招标时应当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启动批量招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对批量招标每个标段中的每个项目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当对批量招标每个标段中的每个项目分别进行投标报价,同一标段不同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同时应当单价相同。 
  每个标段评标时应当将每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合并成一个总报价进行评审。每个标段施工评标办法应当按照最大的单个项目规模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按照批量项目工程规模的总和设置。 
  投标人应当按照批量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批量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该标段中三个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十二)预选招标。应急抢险工程,或已列入年度预算或政府投资清单计划的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日常经常性发生的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修等工程,预选招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的,招标时可以依据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报价后,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单价不变,工作量按实调整; 
  ②技术标编制应当包括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③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特征,确定一个或者多个中标人,每名中标人应当有相对应的承揽范围。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若有中标人无法实际实施工程时,在其他中标人中进行调整的原则。 
  2.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工程,预选招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技术标编制应当根据当年预计修缮工程的特性设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和现场沟通协调机制; 
  ②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和现场沟通协调机制、人员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二十三)暂估价招标。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应进场交易。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四)不招标情形。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可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2.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400万元的; 
  3.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意的,可由已在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人承担其相应业务,但是原中标人必须具有承担后续项目的相应资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五)资格审查。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除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实行资格后审制。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当投标报名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不足7家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 
  (二十六)投标文件编制期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国家、辽宁省对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项目负责人答辩。招标人设置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环节,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项目规模等因素。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应当采用暗标方式进行。 
  重大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可以设置项目负责人方案讲解和答辩环节。 
  (二十八)否决性条款。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进入建筑市场的行为,应列为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按相关程序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凡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二十九)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经评标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1、2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十)中标候选人公示。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得分、投标报价(包括暂估价、暂列金额等)、质量、工期(交货期);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5.中标候选人做为评分项目的业绩;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十一)中标结果公示。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包括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依据。 
  (三十二)书面报告。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市或者区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投标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书面报告应当网上提交。 
  招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构成、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相关文件资料:除网络平台已有的相关文件资料外,提供投标人签到表、开标记录表、评标专家抽取表、评标专家签到表、定标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十三)法律责任。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反评标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十四)其他。 
  1.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2.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中的“建设单位”专指PPP等项目中标的建设单位。 
  3.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4.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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