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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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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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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通信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工会组织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建工程项目落实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进行监控。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专业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建筑业企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注册。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数字证书,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入网注册和企业有关信息的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各类分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签订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入网注册,应当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办理;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所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盟市住建部门办理。

第六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手续和涉及本企业基本信息、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现场人员派遣信息的录入上传、汇总以及数据更新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实和处置实名制信息平台的预警信息,确保本企业各项实名制数据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录入、上传和更新信息数据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资质及等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贵人、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员的联系电话以及本企业电子郎箱等

2.企业人员信息。

(1)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岗位、执业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2.45GRF一SM卡)等

(2)建筑工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工种)、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本人银联借记卡号码等。

3.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号、开户时间;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补存等信息;工程款人工费用的收入和工人工资支付信息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分包企业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价、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及人工费用的支付比例和付款时间;有关工程监理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工程项目分包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分包合同建立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施工劳务分包数据信息,包括分包企业名称、合同价、开竣工时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用支付的比例和时间。相关分包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的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相应建立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接的分包作业数据信息。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适时更新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并对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款及人工费收入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分包情况等各类数据信息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汇总(统计表见附件1~5)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录入建筑工人信息前,应当与所聘用的建筑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型和缴纳责任(城镇职工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等条款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当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所属运营单位或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属运营单位,为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手机考勤卡(2.45GRF-SM卡)和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互联网服务手续,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收集和使用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泄密

 

第三章建设工程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同时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平台有关信息,严禁未经注册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情况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预防和杜绝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系统派遣,施工作业结東后及时进行系统派遣解除,及时完整的反映施工现场人员配置情况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购置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其所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配备,对所有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实时反映施工现场考勤设备的配备、出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分包企业人员)等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善本企业信息和分包工程项目倌息,并负責监督本企业派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收付、人工费用的收付、建筑工人考勤、工资银行代发支付等情况进行填报、统计和汇总。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工程项目派遣人员考勤情况、工程款(或工程进度)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情况等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所有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实名制考勤,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应当每日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处理不规范的考勤行为

第四章工程款分账管理与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制度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建筑工人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进度款以及人工费额度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人工费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监督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比例(额度)、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建设工程项目应计发建筑工人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办法》中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的工资卡发放工资的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与相关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签订《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见附件6)。

第二十条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本人已有的借记卡,也可以办理企业开户行的工资卡。建筑业企业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不得强制建筑工人办理本企业开户行的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受理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受理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业务之前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代发合作协议》并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应当具备能够与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的条件

(二)依据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包括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联借记卡号码、工资表)及支付凭证,当日足额将建筑工人工资转入其工资卡,同时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对建筑工人持有的其他银行的借记卡进行跨行跨地区支付工资时,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遵守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四)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时报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等信息。

(五)根据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在未向监管部门进行有关监管责任承诺的前提下,不得受理存款人取现及开通支付工资业务以外的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付款和除分包工程款人工费以外的转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十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十工程项目名称十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如外埠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能够负责支付其在本盟市所有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工资代发账户可不按工程项目分设,且账户名称格式可为:“企业名称十盟市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工资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建筑业企业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法》中所称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按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标准,由建筑业企业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标准额度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应当及时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打印工资保证金存储表(见附件7、8),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住建部门核验。在注册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应标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盟市承揽建设工程时,无需再次进行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可作为本企业或本项目部在同一区域(或盟市)内承揽建设工程使用。

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及补存。

使用条件

(一)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已按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在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了实名制管理

(三)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属于本企业未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

(四)因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企业暂时支付工资困难的,可经过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账户监管银行批准,以本企业工资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专项工资贷款,用于发放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

二、使用程序

(一)需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填写并向工资专用账户蓝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9),同时应当提供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单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

(二)各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联合核查,并提出使用意见,相关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上推送已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9)和企业推送的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单,办理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并将工资直接划拨到相关建筑工人的工资银行卡

(三)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异地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系统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对建筑业企业在本盟市跨旗(县、市、区)施工的,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工程项目所在旗(县、市、区)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向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并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限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按照保证金申请使用的规定程序,向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管理银行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实办理

2. 对于建筑业企业跨盟市施工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逐级向自治区住建和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自治区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相关盟市监管部门和工资专用账户監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并进行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向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管理银行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落实办理。

保证金补存逾期

对于建筑业企业巳经使用了工资保证金,未按照《办法》规定按时补足相应额度的,每逾期30日实名制信息平台将自动提高规定标准的5%,当逾期达到60日的企业被视为违规,建筑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端将进入暂停使用状态,待有关企业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补存工资保障金后,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端将恢复使用状态。由于企业违反规定所造成实名制信息平台暂停使用的责任,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监管的解除

解除条件

(一)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因破产或注销的可以申请解除。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在同一盟市内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且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可对本区域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监管申请解除。

除程序

(一)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申请解除,需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交《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见附件10);企业持经过有关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签署同意解除意见的申请表,向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解除手续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申请解除,霽向工资专用账户監管的有关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交《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见附件10),企业持经过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签署同意解除意见的申请表,向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解除手续

1.对于一个专用账户负责支付本地区多个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具备所有工程项目全部竣工为前提,且经过监管部门调查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方可同意解除账户

2.对于按照项目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在具备本条第款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解除。

第二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在明知工资保证金性质的前提下,不得以该资金作为担保、保证、质押,直接为该建筑企业进行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无关的其他业务事项的融资,或协助其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融资

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是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性账户,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途使用和管理,除工资保证金和日常支付的人工费用之外的款项不得进行存储,对于故意借用工资专用账户逃避经济责任和法律追究的,相关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机构,负責对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实名制数据信息归集汇总;负责建立健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为自治区相关监管部门、建设工程领域企业管理、个人执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提供服务各盟市及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实名制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共享,并对有关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制定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相关计价标准,将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落实情况,列入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平台管理权限对所辖地区实名制信息实施管理,并对所管辖区域内有关建筑业企业录入、上传的有关信息内容在办理施工许可前进行核实,建筑企业的相关信息经有关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方可进行人员的派遣和现场考勤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社部门、公安、人民法院、信访、工会组织等,应当按照本部门治欠保支的职责分工,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包括实名制设施费)等有关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建筑工人的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对未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条款,施工现场未实施实名制管理,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是否实施实名制管理未进行督促和监督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甚至造成群体上访的,除相关企业负直接责任外,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担实名制信息平台网络服务的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在建筑业企业提出网络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的接入工作,并及时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手机考勤卡的业务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建筑业企业人员信息表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4.建筑业企业工程款收入情况统计表

5.建设工程分包情况登记表

6.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7.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表

8.外埠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表

9.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10.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


附件6

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甲方(建筑业企业):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人社部门):

丁方(住建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资金监督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签订如下监督管理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按照《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在相关银行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完善相关信息

(二)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支付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存入工资代发专用

(三)根据实名制平台推送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时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四)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受理支取或使用工资保证金业务,杜绝随意挤占工资保证金的现象

(五)在未收到账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时,不得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得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和销户等手续。

(三)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及时将本企业应存储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存入该账户,作为拖欠工资应急资金,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支取和挪用;

(四)及时将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信息推送给账户管理银行(本协议乙方),并使用本账户存入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或其他资金,按时支付本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

(五)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造成本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时,企业应及时利用其他资金补足,或经过乙方批准以本账户存储保证金为担保,申请专项工资贷款,用于支付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

(六)依据本账户银行对账单,按月更新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积极配合账户其他监管部(本协议甲、丁、丙方)做好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严格按照账户规定的用途办理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严禁挪作他用;

(二)及时根据甲方实名制信息平台按月推送的工资发放清,从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及时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存储规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二)认真审查甲方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是否真实及时会同甲方、丁方核实相关事实,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注使用意见;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申请,并在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第四条丁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督促甲方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及时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存儲规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二)认真审查甲方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是否真实及时会同甲方、丙方核实相关事实,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注使用意见;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申请,并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上签注意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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