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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督促县市区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国省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和市州、县市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不得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0%。
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政府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的部署,积极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逐级汇总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湖南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