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建标[2017]8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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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进一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相关费用标准,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并在认真总结和调研已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建标[2006]27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概算编制应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
五、概算应控制在不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考核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六、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编制质量全面负责。当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概算时,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编制原则和依据,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设计范围的概算。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基本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程筹划、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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