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湘建监督〔2018〕16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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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上浮或下调。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
(三)暂列金额;
(四)暂估价;
(五)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
(六)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五条 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危险性较大、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以及材料、设备中选取,并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其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评审标准的具体取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其中含有装配式建筑的,为92%以上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上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