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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湘交基建〔2012〕48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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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湘交基建〔2012〕484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5〕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四、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为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批复概算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部调整概算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概算的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概算审批。

六、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和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审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

(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应按规定经过审计部门审计;

(三)国家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变化,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计。

八、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调整概算分别按以下相应程序进行。其他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程序,可参照执行。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

1.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2.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其造价管理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3.省交通运输厅对初审意见和行业审查意见进行核实并出具预审意见;

4.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省交通运输厅将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运输部;

6.交通运输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

1.项目法人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2.省行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4.项目法人将行业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调整概算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管理部门审查;

5.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管理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

6.省交通运输厅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九、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调整概算的项目应与原批复概算的项目相对应。调整概算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费用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分类汇总。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概算费用项内容分类汇总。

十、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特此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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