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湘交基建〔2018〕12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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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普通国省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筹措省补助资金、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成线成网、外连内畅”的原则进行编制,以充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报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将普通国省道设计审批权限再下放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列入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州,省将优先安排规划内其他普通国省道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新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为技术复杂项目,其余为普通项目。
第十三条 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勘察设计要点》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设计工作,省将创建“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完成投入使用,并达到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应根据周边路网和项目属地划分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必要的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应按相关规划和规定设置车辆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十七条 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国省道,应通过高架、立交等方式分离过境交通和市内交通流量。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省人民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先审批、后实施”,概算调整“先审计、后调概”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依规签订合同。所有招投标、采购工作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采取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的,从其规定。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须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要加强从业单位人员履约的管理,具体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订。省有关部门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监管、施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建设期间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制定和出台与国省补助资金配套的地方补助标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兜底责任。同时,应按照中央及省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编制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鼓励多种筹资方式,鼓励公路周边土地资源和派生资源收益用于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
第二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含国家补助)按类别、地区等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展情况及市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州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监管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综合评估,严格兑现奖惩(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市州下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拨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未与补助资金配套到位的;
(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和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核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仍有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未到位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未完成省下达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目标任务的;
(五)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六)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七)对于本文第三十三条中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到位的。
第三十五条 针对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发现的问题,各市州应及时整改到位。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除扣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外,暂停该市州辖区所有普通国省道项目申报、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入规划的非普通国省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