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交安监发〔2018〕78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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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试验检测机构的综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 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 级:85分≤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 级:信用评分<60分或直接确定为 D 级,信用差.被评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被直接确定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
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
1.检测机构自评情况;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
5.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7.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评价表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