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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pdf
一、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要求,采用标准化方式设计、工业化方式生产、装配化方式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以及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四、本定额作为现行《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的相关定额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四章。
六、本定额是按现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的。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 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 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 0.2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 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住宅钢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未考虑吊装机械,其费用已包括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
十一、装配式建筑的措施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其中: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乘以系数 0.85 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 0.7。
2.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按本定额第四章“措施项目”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 0.7。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的,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 mm。
十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