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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及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政策编号:湘建建函[2018]35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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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施工及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及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8]35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现就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周密安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文件要求,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切实强化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监管 

  各市州要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重点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整治为完成考核目标任务赶工期而忽视安全和质量行为,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一是检查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相关手续不完善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二是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到岗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对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岗、措施不到位的,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扎实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隐患排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抽查和督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提升乡镇管理水平;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和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回头看”工作,建立常态化督查制度,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抽查督查力度,督促县乡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落实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制度,全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我厅将根据各地安全生产状况,采取“双随机”、“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排查情况,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并结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回头看”工作,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脱贫攻坚危房改造专项考核计分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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