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 水监督〔2019〕3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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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部党组关于水利监督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紧密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主动作为,创新方式,强化措施,严格履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职责,加强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面上重点项目监督力度,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查、认、改、罚”,严肃追责问责,突出“严、实、细、硬”的监督工作要求,形成高压严管的“强监管”态势,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效能,有效管控水利工程建设风险,为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安排
1.加强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
(1)制定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提出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内容,指导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开展。
(2)研究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根据新时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推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
(3)对18个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巡查。
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制定年度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由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部分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工作,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4)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巡视。
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和所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检测,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体系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质量行为。
3.组织指导部直属项目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5)加强12个部直属项目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加强项目站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工程质量动态和监督检查成果报部。组织对12个项目站开展工作考核,提升监督工作质量。
(6)结合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稽察,对云南滇中引水工程、大藤峡水利枢纽、西藏拉洛水利枢纽及配套灌区工程等项目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专项巡查和质量监督检测。
(二)部本级稽察工作安排
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统筹考虑2019年水利建设任务重点,根据投资计划安排,结合水利工程建设进展等,部拟组织6批次稽察,对项目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内容进行稽察,加强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面上重点项目的稽察力度。
第一批:主要支流治理项目稽察。计划2月下旬至3月中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中的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及时掌握近年来有关单位和地区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建设情况,推动项目建设。
第二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稽察。计划4月上旬至下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已开工建设的部分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和新建大型灌区开展综合稽察,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等方面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三批:病险水库、水闸和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稽察。计划5月下旬至6月上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在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安全鉴定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情况、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键环节开展稽察;对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审批、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到位及完成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开展稽察;对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开展稽察。
第四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稽察。计划6月下旬至7月中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已开工建设的部分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开展综合稽察,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等方面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稽察。计划8月下旬至9月上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2018年下达中央投资计划的部分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投资安排和资金到位、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及达标情况等开展稽察。
第六批: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骨干工程)稽察。计划10月中旬至下旬,组织15个稽察组,对部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骨干工程开展综合稽察,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等方面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流域管理机构工作安排
流域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履行流域内的监督检查职责,跟踪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上报相关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做好流域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工作。
1.抓好流域内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流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2.积极开展流域内水利稽察。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开展流域内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特别是对直属重大水利工程的稽察监督。
(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安排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强监管”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大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工作力度,强化问题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1.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2.积极开展自主稽察。根据部稽察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年度稽察任务,并将稽察工作计划报部备案,对灾后水利薄弱环节等面上项目进行重点稽察,避免稽察出现空白盲区。
3.严肃追责问责。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纳入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对存在严重问题和整改不力的项目和地区,责成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责任追究。
(五)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发现的问题,要统筹协作,多管齐下,联促联动,充分发挥整改合力,督促加大整改落实力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1.运用清单问责。以问题清单和处罚办法为依据,实行清单式管理,以追责问责为主要抓手,严肃责任追究。通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带动一个地区、一类问题的全面解决,降低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机率。
2.强化督促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问题整改督促”的要求,加大督办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问题突出和严重的地方及项目,约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项目法人,明确整改时限要求,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3.加强整改反馈跟踪。认真梳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健全完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台账,对发现问题严重、整改反馈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项目,适时组织“回头看”复查,督促问题整改。
4.加强成果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共享并实时沟通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工作成果。加强对监督情况的汇总,深入分析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建设管理能力,归纳发现水利建设管理中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问题台账,深刻剖析产生原因,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监督工作效能。
(六)监督能力建设工作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稽察队伍建设和人员考核,夯实工作基础。
1.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统筹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把稽察与质量监督融合起来。加强质量监督和稽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编制操作办法和现场工作手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2.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托水利监督信息化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沟通、传递和处理行业质量安全监督和水利稽察的关键信息,做好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总和共享,推动行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3.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召开会议,举办业务培训,做好考核测评,提升质量监督和水利稽察队伍工作能力。计划组织召开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和水利稽察工作推进会,同期举办质量监督业务培训班和水利稽察业务培训班,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更新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做好专家的考核测评工作,提升查准查实、查深查透问题的能力,严格执行“严、实、细、硬”的工作作风。
4.严明廉洁纪律。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精神,严格落实《廉政风险手册》要求,明确廉政风险点,严格队伍管理,打造一支专业水平高、作风素质硬的监督检查队伍。
5.加强指导帮扶。针对部分地区建设项目数量多、资金投资量大、建设任务重、基层监督力量薄弱等实际情况,派员参与质量监督,组织部稽察专家开展联合稽察,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实地指导,提升地方水利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