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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政策编号:南府规[2017]18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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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搬迁改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通过土地收储补偿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补偿资金指市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第十八条对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进行补偿的资金。补偿资金申请主体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第四条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及治理修复等费用。 

  第五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由项目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实施。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监管主体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实施搬迁改造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需作如下约定: 

  补偿资金拨付须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地块收储情况进行支付。 

  搬迁改造项目原则上从开工之日至竣工须3年之内完成,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除外,但需向搬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办理项目延期建设手续。 

  第七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拨付方式进行监管,市国土局负责对地块收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补偿资金拨付方式


  第八条 补偿资金拨付原则上分四期进行支付。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搬迁改造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地块实施收储,企业按收储程序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后,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向企业拨付第一期补偿资金,拨付金额为补偿款总额的50%。 

  第十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向市工信委提出核验申请。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市工信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验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审核通过意见按补偿款总额的20%向企业拨付第二期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0%,且土地达到净地标准并经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市工信委提出核验申请。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市工信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验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审核通过意见按补偿款总额的20%向企业拨付第三期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向市工信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如搬迁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搬迁原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验收通过文件将剩余10%的土地补偿款拨付企业。 

  如搬迁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少于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则按项目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所对应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多补部分由市工信委会同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追缴并返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如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实施搬迁改造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总金额大于10亿元,每期补偿资金拨付的条件和拨付比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企业协商后并征得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同意后确定。拨付前的核验程序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实施搬迁改造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需报市工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如需调整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重新编制或调整搬迁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企业根据重新审定的投资额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相应调整补偿金额。新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需报市工信委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须严格按照拨付条件及程序向实施搬迁改造企业支付补偿资金,在支付每笔补偿金后,需书面告知市工信委。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项目购买主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配合承接主体督促实施搬迁改造土地被收储企业按收购合同履约。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原则上同一项目由同一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核验。 

  第十九条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市工信委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搬迁改造土地收储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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