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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管控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沪国资委评价[2017]36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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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管控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管控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7]361号


各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印发以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五统一”要求,资金管控效果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明显改善。但近年来随着企业投融资业务模式多元化、跨国并购和经营常态化、新型融资和支付工具大量涌现等一系列形势变化,企业资金管控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各类审计和检查中发现资金决策不规范、集团管控不到位、财务风险加大等问题仍较集中。为督促企业加强资金管控,防范企业资金损失,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资金管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资金管控工作,明确资金管控的职责 

  各企业集团应充分认识资金管控是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实现战略目标的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对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对资金管控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实现资金决策的独立性与制衡性相统一,资金集中管理与分级授权管理相衔接,资金运营与预算、信息化控制相结合,全面提高企业资金管控水平。 

  各企业集团是加强资金管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的原则,层层明确落实资金管控相关责任。企业董事会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建设、资金重大决策和资金风险管理等职责。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落实、资金运营环节的控制和及时处置资金风险等职责。企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监督、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等职责。 

  二、切实完善资金管控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适应性和匹配性 

  各企业集团应在持续推进统一账户管理要求、统一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管控制度。 

  1、完善风险突出业务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统一投融资、境外资金、对外担保、委托贷款及类金融业务等管理制度。明确套期保值、融资租赁、表外融资、信用证管理等业务的管控要求及向子企业授权的范围和标准。 

  2、及时调整完善创新业务资金管控制度。根据风险特点按需调整完善涉及新业务、新型支付工具的资金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以基金形式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管控,制订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第三人复核等制衡性条款或内容。 

  3、实现业务或财务与资金管理制度的匹配和衔接。根据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投资、工程建设、采购、销售、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避免制度内容重复和脱节,缺乏可操作性。 

  三、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高资金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企业集团应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资金与业务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 

  1、加强资金决策的业财联动和相互制衡。财务(资金)分管领导、资金管理部门应充分参与涉及重大资金项目决策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重点关注投融资方案中资金筹集规模、方式、币种、期限等内容与自身偿债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具体业务项目的匹配。重大资金事项应严格落实财务(资金)分管领导联签制度。 

  2、提高投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的针对性和完整性。有效利用咨询机构的专业力量,充分揭示包括财务、法律、政策影响等各类潜在风险。对跨境并购交易中涉及境外融资的资金方案,原则上融资币种应与交易币种相匹配,并做好相关套期保值安排。对涉及复杂、新型或特殊合同的交易,应在“弄清交易规则、掌握交易信息、了解交易内涵”的前提下实施。 

  3、强化对重大合同的联审工作。资金、财务、法律、风控等部门应参与重大工程、业务合同联审,并记录联审意见备查。重点关注重大资产采购供应商比价程序,合同签署主体的资信情况,大额应收或预付款与相关供应商或客户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匹配情况,授信额度、赊销方式、增信措施、收付款进度及条件的合规情况,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 

  四、不断加大资金内控执行力度,提高资金风险防范能力 

  各企业集团应充分发挥预算和信息化控制的作用,及时跟踪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营全方位管控。 

  1、发挥资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功能。细化预算项目,做到项目合理、结构平衡。重大资金事项均应纳入预算并做好跟踪,及时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超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应严格实施相关审批程序(包括联审、联签等程序)。 

  2、完善资金支付环节风险控制措施。加快实现业务、资金、财务信息软件的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支付环节的自动审核或比对,包括支付事项的预算安排,合同重要信息,对象信用信息、应收及预付账款信息、涉诉信息等,严格控制相关风险。严格管控新型支付工具,对支付工具的开设、操作和维护应形成专项制度,不得随意简化支付审批程序(如通过微信、QQ等途径授权)。 

  3、加强大额资金占用业务或有风险的应对管理。对授信、担保、资金出借等业务,应书面评估被担保人或债务人的担保、反担保和还款能力。严格执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反担保等资金保全措施,发生减值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锁定资金损失。对“长期不分红、净值低于成本”的各类投资应在审计确认的前提下加快处置和退出。 

  4、探索境外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探索建立境外企业集中管理平台,统一境外资金管理要求。充分利用战略合作银行的资金管理系统对境外资金实施监控,建立银行定期对账及报告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委派中方财务负责人,对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实行联签和书面报告制度。 

  5、提高资金会计系统控制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复核控制,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金相关业务(特别是投融资和大额资金业务)状况,及时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做到凭证、账簿、报表记录相符,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准确。 

  五、全面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加大配套措施建设力度 

  各企业集团应以培养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资金管理人才为目标,全面升资金管理人员能力。 

  1、加强学习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方法。加强资金管控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学习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主动在实践中总结和推广资金管控新理念、新思维和新方法。 

  2、注重资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专业人才,鼓励财务人员从传统的财务岗位向资金管理岗位转变。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根据企业集团自身特点实施二级及重要子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委派工作。 

  3、发挥财务共享平台功能。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财务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等平台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授权管理,推进银企合作和服务创新,控制资金风险。 

  六、强化资金管控监督检查,提高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企业集团应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提高资金损失责任追究力度。 

  1、强化“三道防线”管控作用。进一步发挥资金使用部门日常操作规范性检查、法律和财务部门风险合规性检查及审计部门专项检查“三道防线”的作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即知即改,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除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外,还应报告监事会,如发现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2、突出资金管控监督的重点。突出资金管控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重大投融资、境外经济业务事项、预算外支付事项、或有负债、贸易融资等资金管控重要领域及屡查屡犯、风险集中、问题突出等资金管控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 

  3、加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完善内部监督报告渠道,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报送企业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整改责任部门应认真分析资金管控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消除问题。监事会、审计部门应落实督促整改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到“举一反三”。责任追究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情形实责任追究工作。 

  各企业集团应抓紧开展资金管控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当前存在的资金风险隐患,加大对已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同时,尽快研究形成加强资金管控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资金管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市国资委将在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专项审计检查等工作中重点关注资金管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各企业集团监事会应将企业加强资金管控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市国资委将对资金管控工作推进不力的企业集团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金融企业按照其行业监管规定,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完善加强资金管控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委托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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