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连住房发[2018]126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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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8]126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证提速”工作,缩短资金监管周期,提高资金利用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6日起,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后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从“办理预售许可之前”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前”,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前,开发企业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导致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影响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帐号等信息及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终止节点前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终止节点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整为“取得不动产登记收件单”。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登记收件单后,便可申请办理终止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