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同政办发[2018]14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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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降低交易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97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对预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专用账户应以预售项目(幢、栋)为基本单位设立,每个预售项目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名称+预售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专用账户中每笔预售资金入账要载明具体对应的房号,保证每套房屋预售资金入账可查。
五、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该项目合作银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监管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出具开户凭证;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资金账户及开户凭证后,发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市房产管理局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作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件资料。
六、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监管资金按照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六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七、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
(二)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二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60%
(三)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5%。
(四)二次结构工程完成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85%。
(五)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暂缓预售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直至吊销预售许可证,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九、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将依据所签订的协议条款取消其监管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十、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