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交法发[2017]120号 政策状态:现行
- 客户评分: 政策价格: 免费
- 类型: 更多精彩微信扫描右边二维码进行关注!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现就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
1.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照交通运输部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2.扩大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规定中交通运输部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3.层级监督检查事项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交通运输部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不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管理。
二、完善“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
4.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法[2015]151号)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事项,将40项事项纳入《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同时,明确每个抽查事项的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5.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摸清监管底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每个抽查事项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工程项目、产品等)。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正式在编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组成。
6.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及时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抽查事项合法。
7.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针对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抽查事项实际特点和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实施规范,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标准、抽查流程、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等内容。
三、规范优化“双随机”抽查方式和程序
8.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执法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9.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重新选派。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务院关于组织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需要对特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规范随机抽查流程。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各相关单位要在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上的“双随机”抽查专栏中,及时将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12.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各相关单位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四、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体制机制
13.推行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司局、跨处室联合抽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部门间、司局间、处室间要积极探索采取集中抽查、联合抽查等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抽查效率。
14.建立与常规监管方式的衔接机制。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等事项,可对相关市场主体适时采取全面普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管效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普查的事项以及暂不宜通过“双随机”抽查开展的监管活动,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理念,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15.探索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机制。建立抽查数据的保存、归类、档案制度,整合检查抽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现场检测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抽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强化对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风险监测。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抽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层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在保障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降低风险层级、检查比例、抽查频率。
16.积极推进信息化监管工作机制。以各相关单位现有的专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电子“摇号”功能和程序,对“双随机”抽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加快推进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探索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和监管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17.创新监管工作体制。各相关单位要创新监管体制,实现检查人员和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和执行相协调。要加强对“双随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专用检查设备的配备。
五、工作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施工图”,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扎扎实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19.明确责任分工。部法制司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并及时更新随机抽查清单,及时总结和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部内其他司局、长航局、珠航局、直属海事机构要按照随机抽查清单,尽快制定和完善每项抽查事项的“两库一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形成“双随机”抽查长效工作机制。
20.加强督查考核。将部内相关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部年度督查计划,统筹开展督查,部海事局负责对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考核和督查,长航局、珠航局也要完善相关督查考核机制,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自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抓好政策配套和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今年年底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覆盖,切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附件: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部公路局 对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检查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部公路局 对是否符合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符合可研报告批复要求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并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中联合开展
3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检查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部公路局 对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并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中联合开展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部运输服务司 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与报告是否准确、有效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
5 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水路运输企业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部水运局、长航局、珠航局(长航局负责长江干线,珠航局负责珠江干线和琼州海峡) 对国内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水路运输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抽查或书面抽查
6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部水运局 对国内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抽查或书面抽查 并入“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水路运输企业检查”中联合开展
7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部水运局 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水路运输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抽查或书面抽查 并入“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水路运输企业检查”中联合开展
8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部水运局 对水运建设项目及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9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检查 《国际海运条例》 部水运局 对国际班轮运输企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以及实际执行运价的情况进行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资料
10 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部水运局 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抽查
1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检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部水运局 对港口理货经营行为及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抽查
12 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部科技司 依据标准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对重点监管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测和判定
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 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1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试验操作等方式
15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相关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16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实施网上受理审批,并在船舶靠港期间实施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文书资料是否齐备,船舶设施、装备是否符合要求,货物积载隔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开箱查验以核实危险货物装箱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日常巡查
17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检查 《船员条例》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对企业是否取得从事海员外派业务许可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资质保持、履行船员派遣和管理职责、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18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检查 《船员条例》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对企业是否取得从事海员服务业务许可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资质保持、履行船员派遣和管理职责、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19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检查 《船员条例》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对培训机构是否取得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许可以及许可后的资质保持和培训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
20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21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过驳作业,作业方是否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人员是否经过相应培训,是否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22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施工单位和参与施工船舶是否按许可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3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拖带活动组织单位和参与拖带的船舶是否按许可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并入“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抽查中联合开展
24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对已经备案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5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保持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污染物接收设施及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等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26 设立验船机构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部海事局 对船检机构是否取得许可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资质保持情况和船检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7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部海事局 对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8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分支海事局 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许可办理手续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履行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信息系统监控、日常巡查
29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对船舶浮动设施是否按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许可要求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3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开展现场检查
31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分支海事局 对已核发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否正确、相关信息系统中国籍信息是否与档案材料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3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是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一致、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
33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通过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审批进行核查,并通过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抽查;对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通过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是否随船携带证书,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内等 日常巡查
34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质的申报人员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申报、装箱检查员装箱质量等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开箱查验、登轮抽查
35 引航员注册检查 《船员条例》 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对引航员注册是否合规,材料是否完整进行检查 现场或远程检查
36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检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部综合规划司 对取得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现场查看、查阅资源、询问核查等 并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部水运局)和“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部海事局)抽查中联合开展
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检查(西藏公路和部分国边防公路项目检查) 《公路法》《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部综合规划司 对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执行、项目实施、运行效果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查看、查阅资源、询问核查等 并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部公路局)中联合开展
38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检查(界河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装备项目检查)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 部综合规划司 对界河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装备项目的立项批复执行、项目实施、运行效果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调研座谈、以及开展后评价等 并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部水运局)中联合开展
39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检查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工信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 部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 对是否取得无线频率、电台呼号、船舶电台许可以及许可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设备、资料检查、统计报表核查、无线电信号监测
40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海上交通安全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工信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 部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 对无线频率、电台呼号、船舶电台等水上无线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设备、资料检查、无线电信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