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工信厅政[2018]45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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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职能司局(以下简称职能司局)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局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会同相关职能司局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
职能司局负责前款规定名录库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职能司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八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由职能司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职能司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属地管理、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在本司局内随机抽取、跨司局间随机抽取或者本司局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本人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交换检查对象,或者本人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第十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职能司局内不同处室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实施抽查时原则上应当排除其他处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鼓励不同司局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职能司局进行随机抽查,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四条 职能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职能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报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一并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能司局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职能司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随机抽查相关数据留存、痕迹可查。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