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丽政办发〔2017〕66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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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包括智慧城市和两化融合等方向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其他需纳入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按投资额度200万以内、200万(含)至500万、500万(含)以上分为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重大类项目。
第五条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市级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批、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信息化规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等。发改、公安、财政、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市级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应预先做好与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划发布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七条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本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工作。市级部门和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报送次年年度计划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市经信委组织对年度计划对接、评审、筛选等程序后,向市政府提出年度计划编排建议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年度计划公布后增加或取消建设项目须在每年9月底前经市经信委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将暂停两年项目申报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较大类项目(含)以上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或综合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一项目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担任项目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等。
第十条 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工信部《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如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不部署“政务云”平台的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项目数据资源承诺共享开放目录作为立项申请文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项目业主单位正式报送的立项申请、方案、承诺等进行材料预审,对材料不完整或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出具预审书面意见并退回来文单位,对符合规范性和完整性要求的方案在5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三条 方案论证会议主要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设计合理性、技术架构可行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预算合理性、项目效益预测、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形成专家论证书面意见。论证通过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单位完成方案完善后报送市经信委。论证未通过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方案重新编制并重新申请论证,超期未执行的项目取消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方案中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当年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较大类项目(含)以上均须按照采购相应规定确定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项目等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其中属于弱电、安防、智能化等较大类项目(含)以上承建单位应具有住建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重大类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含)资质以上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含)认证以上,涉密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以上。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全程管理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半年度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市经信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监督和检查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变更需要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数量或金额超出批复文件数量清单或资金总预算额度10%以上、变更金额绝对值超出预算500万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逾期、建设无法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委报告,市经信委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或稳定试运行起2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如项目分包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应组织分包初验。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初验小组应由业主单位代表2名和邀请第三方专家代表3名以上组成,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应明确是否通过初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务单位在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作为附件。市经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二条 属于重大类项目在竣工验收程序前由市经信委委托具备软件、信息安全等方面评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测并出具评测报告,监理报告和评测报告作为重大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务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业务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1次。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历年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参照《丽水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价规范》(丽信办〔2012〕1号)执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级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共建或统一招标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等原则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