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长住建发〔2018〕36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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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建局、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8号)、《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长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建局、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在建项目台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建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督促企业安装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系统,发现项目施工企业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将企业及项目名称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公示牌,同时公布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情况。劳动者维权公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五、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和按月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及按月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区、县(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所属建筑企业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牌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情况的自查,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每季度5日之前对那些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工地及时汇总上报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
八、对涉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我委将启动联动惩戒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一)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我委将在财政资金支持、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取消拖欠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评优评先资格。包括金银牌开发企业评定、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项目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
(三)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记不良行为,并通报交通、水务、人社、工商等部门。外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上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存在违规违法的企业或项目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九、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