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苏政办发〔2016〕85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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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农民工就业大省,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政策措施,注重预警防范,创新维权载体,实行联动惩戒,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船舶修造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加规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制度,建立涵盖农民工身份、考勤、工资等基础信息的管理系统。
——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健全工资支付预警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欠薪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预警防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农民工权益维护更加高效便捷。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和各级工会组织维权效能,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合的欠薪问题治理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二、重点任务
(三)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先办理实名制用工管理登记手续后开工工程项目,建立涵盖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劳动计酬手册,逐步建立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和劳务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应依法招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挂钩。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专用账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施工阶段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作为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专用账户管理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五)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支付表送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探索建立小微型制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租赁型企业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和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程序等。建立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增加规模,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明确资金额度、动用条件、批准程序和追回责任,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相互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并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高担保额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规定,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讨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拖欠工程款单位的责任。
(九)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动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开展经常性监督。对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对欠薪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或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的企业,列入省级重点监控范围,由相关部门联合督办、限时清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和比对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隐患排查和预警防范工作。
(十)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实行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保障执法力量、经费和装备,提升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效能。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作用,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或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实行立案、调解、裁决的全过程逐级报告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接待、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将经核实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并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系统信息的自动提取与推送、实时归集和共享。建立健全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保障措施
(十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抓好形势研判、政策完善和措施落实工作。建立定期督查检查制度,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处置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健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调整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总工会、省信用办。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综治部门要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查处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依法追讨欠薪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监管。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拖欠工资问题查处和争议调解工作。信用管理部门要推进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交换共享、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以及联动惩戒机制的建立。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四)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推动修订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地方性法规,强化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开展经常性与集中性、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活动,依法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违法案件,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深化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教育。对媒体披露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发布有关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任务分工(2016-2020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苏政办发85附件-1.doc
苏政办发85附件-2.doc
苏政办发85附件-3.doc
苏政办发85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