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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近年来,各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积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有的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边界不清,侵占河湖、破坏河湖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 认真开展划定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各地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等。省、市、县级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提请、督促相关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请省、市、县级总河长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经费落实、部门合作等重大问题,提请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主动抓总负责所管辖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段河长湖长。
(二)依法依规划定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3.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可根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但不得小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三)公告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可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在已有的河长公示牌上标注河湖管理范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埋设界桩。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坐标逐一标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并充分应用到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监管执法及“清四乱”专项行动等工作中,为加强河湖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同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河湖管理范围数据与国土“一张图”数据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向有关河湖长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信息共享。各地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加强业务指导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问题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责任人,必要时可抽调熟悉业务、政策的人员组建专班开展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同时,加大对市、县级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基层人员业务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良好氛围。
自2019年起,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0日、12月30日前报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表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表
应划界河流 已划界河流 应划界湖泊 已划界湖泊
条 公里 条 公里 个 个
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
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 省级领导担任湖长的湖泊
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 市级领导担任湖长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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